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6年5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的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临时救助政策措施,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25〕68号)和《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闽民保〔2019〕121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小额快救”和其他临时救助。申请“小额快救”向急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提出,申请其他临时救助向户籍(居住)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流程按照福建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措施所述的家庭刚性支出按照民政部、福建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有关规定执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按照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家庭收入、家庭金融资产及分档标准按照本市低收入人口救助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临时救助标准与本市月低保标准相衔接,救助金额根据救助标准与救助对象家庭人口数量、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核算确定。
第五条 申请“小额快救”的家庭或个人,根据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发生的急难情形、困难程度确定救助标准,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3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人均600元给予救助:
(一)因溺水、触电、雷击、中毒、性侵、无保险覆盖的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度伤残,且该人员为家庭唯一或主要劳动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
(二)因突发重大疾病产生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超过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
(三)因火灾、爆炸等非交通事故类意外事故,导致家庭无家可归、流离失所,需紧急解决食宿等基本生存问题的;
(四)因刑满释放、社区矫正、拘留、戒毒等原因造成失业,且失业后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
(五)因遭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无法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且无法取得家庭支持的;
(六)遭受自然灾害人员经应急期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
(七)申请本市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尚处于审核确认过程中,或者已审核确认但救助金尚未发放,且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
(八)未就业高校应届毕业生,出现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
(九)因其他急难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经区级民政部门认定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以上情形困难程度特别严重、救助需求特别迫切的,经研判,可以按人均1个月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第六条 因教育、医疗、残疾人康复等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需申请除“小额快救”外的其他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后(经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认定的低收入人口除外),需符合以下条件: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均符合第三档,且车辆、住房条件符合本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其他临时救助根据申请家庭或个人在提出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情况,结合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分六档确定救助标准。
(一)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均符合第三档的,按人均1个月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二)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第三档、家庭人均金融资产符合第二档,或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第二档、家庭人均金融资产符合第三档的,按人均2个月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三)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第三档、家庭人均金融资产符合第一档,或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第一档、家庭人均金融资产符合第三档的,按人均3个月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四)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均符合第二档的,按人均4个月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五)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第二档、家庭人均金融资产符合第一档,或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第一档、家庭人均金融资产符合第二档的,按人均5个月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六)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均符合第一档的,按人均6个月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以上救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申请家庭或个人实际刚性支出总费用,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发放”的方式,定期定量发放。
第八条 同一家庭或个人因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原则上1年内只救助1次。对困难持续时间较长、后续支出压力较大的,在给予“小额快救”后,可按程序转为其他临时救助,依规开展相应救助。
第九条 对“小额快救”对象,经核查符合低保、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先给予“小额快救”,再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特困供养范围。对其他临时救助对象,经核查符合低保认定条件的,优先落实低保政策,同时根据申请对象家庭实际困难情形按照第五条有关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第十条 对于困难情形复杂的,在综合运用各项救助帮扶政策的基础上仍不能缓解的特殊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由镇(街道)开展社会救助“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一)申请“小额快救”的,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人均3个月低保标准。
(二)申请其他临时救助的,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均12个月低保标准。
(三)因以下情形导致临时救助金额超过人均12个月低保标准的,镇(街道)应提请市、区民政部门参与研究确定。
1.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经相关部门认定后,需入住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托养康复的,缴交费用按照特困人员(孤儿)集中供养标准,扣除低保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已获得的行政给付后的差额部分。
2.特困人员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产生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商业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部分;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住院护理费标准分为全护理和非全护理两档,每天分别按照最低工资标准13%、7%确定,当年累计原则不超过6个月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以及维持生命必需的费用。
3.其他没有政策依据但确需救助的特殊急难情形。
第十一条 不予临时救助情形:
(一)未如实说明致困原因,拒不配合管理审批机关调查核实的;
(二)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状况及其他受助情况,承诺严重不实,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1年内以同一事由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
(四)申请其他临时救助需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拒绝授权的;
(五)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救助,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以及因务工不着、寻亲不遇、被偷被骗等原因,暂时陷入困境且居无定所或流落街头的临时遇困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转介由市救助管理机构救助。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一般以发放救助金为主,也可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按照临时救助标准,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给予救助。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或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家庭困难的,根据困难家庭实际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转介相关部门办理。必要时可提供心理慰藉、情绪疏导等服务类救助。
第十五条 加强临时救助资金保障,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临时救助资金通过财政投入、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各区按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7元的标准安排临时救助资金。
第十六条 镇(街道)应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备用金年度规模不少于5万元,专款专用于保障“小额快救”,并根据实际支出情况,适时予以补充。鼓励有条件的镇(街道)探索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实施600元金额的“小额快救”,进一步提升救助时效。
要加强备用金监管,区民政、财政部门要确保“小额快救”政策落实到位,资金使用安全。镇(街道)每季度“小额快救”审批情况、备用金使用情况应报区级民政部门备案,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通过政府网站和公示栏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鼓励、引导公益慈善组织设立“救急难”专项基金,支持村(社区)设立社区慈善基金,对临时救助等政府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接续开展帮扶。
第十八条 本措施由厦门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