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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6-09
2026-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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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体育行业单用途预付卡备案和预收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体产业字〔2026〕6号  发布时间:2026-05-18   
 

各区体育局、市场监管局、金融管理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商务金融局、综合执法局,燕山办事处办公室、燕山体育运动中心,各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体育行业单用途预付卡备案和预收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体育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


2026年5月18日


 


北京市体育行业单用途预付卡备案和预收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体育市场管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规范体育行业预付式消费,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及《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体育行业预付式消费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体育健身、体育培训、体育场馆服务等体育服务业务的经营者,在运营过程中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以下简称“预付卡”)的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预收资金是指经营者通过发行预付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第三条 市级体育行政部门统筹负责本市体育行业预付卡的监督管理工作,研究制定行业监管配套制度,指导区级体育行政部门落实备案、资金存管、投诉处置等工作。区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经营者的备案核查、预收资金管理、投诉纠纷及风险处置等工作,建立健全行业主管、部门配合、街乡联动的监管工作机制。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预付卡服务系统,为经营者备案、消费者查询等提供便利。


市委金融办负责建设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信息平台,明确存管银行接入标准,规范存管服务,归集开展存管业务的存管银行报送的资金存管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办理预收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负责指导存管银行建立健全预收资金存管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资金存管操作规范、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存管银行规范、安全地做好预收资金存管工作。


第四条 体育行业协会应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开展合规培训和自律管理,引导经营者落实预付卡管理规定要求;加强消费者教育,普及预付卡风险知识和维权途径。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本市发行预付卡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应按要求通过“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服务系统”)向实际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级体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并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经营者有分公司的,分公司发卡规模计入总公司,由总公司统一备案和发行预付卡。总公司负责预付卡备案、预收资金存管以及预付卡发行、销售、兑付、充值、赎回、清退等业务,分公司负责销售、兑付、充值、赎回、清退等业务。总公司和分公司所在地的区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相应的预付卡备案核查、资金存管和纠纷处置等工作。


总公司不在本市行政区内的,其分公司应向实际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级体育行政部门进行预付卡备案和落实资金监管要求。


第六条 备案材料包括:


(一)《体育行业单用途预付卡经营者备案表》(附件1);


(二)交易合同文本和补充协议,每月底上传本月已交易合同电子信息;


(三)承诺书(附件2);


(四)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备案的材料。


第七条 经营者提交的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各区体育行政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确认,即完成备案。经营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服务系统提交变更信息,各区体育行政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信息变更。


第八条 备案经营者决定终止预付卡业务的,应在办理完结预收资金清退工作后,通过服务系统向实际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经营者应将预付卡备案信息、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计价方法)、退费办法、投诉电话等相关信息在经营服务场所,企业网站、小程序、APP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消费者可通过服务系统、“京通”APP及小程序查询已备案经营者的相关备案信息。


第三章 预收资金监管 


第十条 经营者应按照《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落实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制度。首次接受管理的预收资金按照预收资金余额的30%进行存管。具体存管要求和动态调整机制由各区体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区实际制定。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选择本市内一家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作为存管银行,与存管银行签署预收资金存管服务协议,开立唯一的预收资金专用存管账户。经营者收费主体与提供服务主体应一致。


经营者应将预收资金全部直接存入专用存管账户,对于消费者支付现金的,应于收到现金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预收资金存入专用存管账户,同时应将相关交易信息报送至存管银行。


存管银行将预收资金按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求的存管比例留在专用存管账户中作为存管资金,其余预收资金在2个工作日内拨付给经营者。


第十二条 建立体育行业预收资金存管比例动态调整机制,各区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经营者的发卡时长、预收资金规模、信用评价、投诉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动态调整预收资金存管比例。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A的经营者,可在30%存管比例基础上降低10%。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经营者,可在30%存管比例基础上提高10%,同时可结合经营者投诉纠纷处置成效、预收资金规模、风险等级情况等进一步提高存管比例,最高存管比例可累计至100%。


各区体育行政部门每年在对经营者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存管比例,填写存管比例告知书(附件3)并告知存管银行,督导经营者按照要求纳入预收资金监管。


第十三条 消费者、经营者应当考虑预付卡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理性交易。


经营者应主动告知消费者预付卡备案和资金监管等情况,并引导消费者通过存管银行提供的预收费管理系统进行服务项目选择、资金支付、消费记录查询及使用核销等操作。


第十四条 经营者按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并经消费者确认后,存管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存管资金完成一次性拨付。经营者服务完成且履行告知义务并进行催告后,消费者超过10个工作日未确认的,存管银行视为确认同意,履行资金拨付。双方存在争议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争议问题,存管银行按照争议处理结果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鼓励经营者和电子商务平台创新经营模式,推行“一课一结”“先学后付”“灵活付费、平台赔付”等服务产品,降低预付式消费风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存管银行不得侵占、挪用预收资金,不得收取经营者、消费者的任何存管费用。存管银行应按照体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对纳入存管的预收资金实施异动监测,并按照相关标准和约定时限,及时向体育和金融监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存管银行及经营者应通过预收资金专用存管账户加强对预收费的风险管控,确保资金安全,并及时将预收资金专用存管账户相关信息报送至各区体育行政部门。


各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并及时更新经营者预付式消费监管工作台账,并按时报送市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 各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预付卡投诉纠纷处置工作。对经营者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场所不一致的,由实际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级体育行政部门负主要责任,注册地的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开展纠纷处置、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九条 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经营者发行、兑付预付卡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了解有关情况;


(二)要求经营者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要求经营者提供有关证照、凭据、合同、交易记录等资料并有权复印。


经营者应当配合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十条 各区应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区级体育行政部门与市场、公安、教育、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强化部门联动,协同开展监督检查、案件查处工作。对构成非法集资的经营者,按照国家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置;对于构成诈骗犯罪的经营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预收资金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经营者、存管银行应当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将预收资金全额纳入资金存管,并引导消费者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进行课程选择、购买、支付、销课和退费等操作。存管资金应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进行拨付。


各区可结合实际,对体育类校外培训预收资金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进行风险管控,防范化解预付式消费风险。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北京市体育行业预付式消费领域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1:体育行业单用途预付卡经营者备案表

附件2:承诺书

附件3:北京市体育行业预收资金存管比例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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