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吉林省社区慈善基金设立、运行和管理指引》经2026年省民政厅第5次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民政厅
2026年5月29日
吉林省社区慈善基金设立、运行和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基层治理和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推动公益慈善资源向社区(村)延伸下沉,进一步规范社区慈善基金设立、运行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吉林省慈善条例》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社区慈善基金,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托慈善组织特别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设立、运行和管理,用于支持社区(村)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专项慈善基金。
第三条 社区慈善基金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基金(资金+物资)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所依托的慈善组织(以下简称慈善组织)账户统一管理,社区慈善基金不再设子基金。社区慈善基金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
第四条 社区慈善基金的设立、运行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慈善法律法规。
(二)社区本位原则,立足社区需求,服务社区发展。
(三)公开透明原则,确保基金运作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专业高效原则,依托慈善组织专业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能。
(五)社会参与原则,鼓励社区居民、驻社区单位、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
第五条 本指引适用于吉林省范围内依托慈善组织设立运行的各类社区基金。
第二章 社区慈善基金的设立
第六条 社区慈善基金原则上由乡镇(街道)或社区(村)自愿发起,依托慈善组织特别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设立、运行和管理。乡镇(街道)、社区(村)与慈善组织通过签订协议,确定基金设立目的、名称、基金来源、基金服务范围、合作期限、双方权利义务、终止条件和剩余慈善财产处理方式等事项。
鼓励发起社区慈善基金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为社区慈善基金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慈善资源链接。
第七条 社区慈善基金使用时要带有慈善组织全称的规范名称。
(一)统一格式。社区慈善基金名称为“慈善组织全称+XX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名称+慈善基金"的格式编列。
(二)个性化冠名。单笔捐赠额大于50万元的捐赠方,可依规在“慈善基金"前申请个性化冠名,名称为“慈善组织全称+XX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名称+冠名+慈善基金",需经慈善组织审核同意。
第八条 社区慈善基金设立应履行以下流程:
(一)提交申请。发起方向慈善组织提交书面申请,附《社区慈善基金设立申请表》(附件1)《社区慈善基金议事会成员登记表》(附件2)《社区慈善基金设立承诺书》(见附件3)等材料 。
(二)审核批复。慈善组织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设立答复(附件4)。
(三)签订协议。发起方与慈善组织签订《社区慈善基金合作协议》(附件5),明确基金名称、启动金额、权利义务、资金使用范围、存续时间、终止条件、管理成本、剩余财产处理等核心事项。
(四)拨付与建账。协议签订后,启动资金及后续募集资金全额转入慈善组织账户,并由慈善组织开设独立核算的会计科目,实行专账专管。
(五)公示备案。慈善组织对新设立的社区慈善基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报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管理架构与职责
第九条 设立社区慈善基金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同步成立社区慈善基金管理议事会(以下简称基金议事会),作为慈善基金的决策机构。成员可由社区“两委"成员、捐赠人、居民代表、驻区企业代表、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居民代表占比不低于20%。成员不得领取报酬。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基金议事会成立后成员名单须在社区进行公示。
第十条 基金议事会主要职责:
(一)协助乡镇(街道)、社区(村),动员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基金募集。
(二)在慈善组织指导下健全本社区慈善基金管理制度,制定基金具体实施制度(如资金监管制度、项目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和年度工作计划。根据各社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大额救助"和“重大项目"的具体标准细则。
(三)制定、审核基金资助项目方案及资金预算等,负责对慈善项目的公益性、合法性和自愿性等进行初审,并向慈善组织申请资金拨付。
(四)组织开展基金项目实施及社区慈善宣传活动。
(五)监督资助项目执行,开展效果评估和验收。
(六)定期将基金捐赠接收及使用情况等在社区层面公开公示(如社区公示栏、公众号)。
(七)提出基金终止申请及剩余财产处理建议。
(八)需要基金议事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对社区慈善基金的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社区慈善基金管理制度;提供业务指导和培训支持。
(二)立足当地实际需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策划实施公开募捐慈善项目,筹集资金注入社区慈善基金。负责在开展公开募捐慈善活动10日前,形成公开募捐方案,报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三)对社区慈善基金进行独立核算、统一管理,确保社区慈善基金的收支全部纳入慈善组织账户。
(四)对社区慈善基金资助的慈善项目开展合法性、公益性和实效性论证,及时审核、拨付慈善资金。
(五)对社区慈善资金的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管,监督社区慈善基金资助项目实施,并进行公示。
(六)根据需要与捐赠人签订大额捐赠协议。
(七)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
(八)对基金终止申请进行审核及清算剩余财产。
第四章 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十二条 社区慈善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
(一)乡镇(街道)/社区(村)自筹的启动资金。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的捐赠。
(三)通过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筹集的资金(含线上平台筹款、义卖义演等线下活动募集)。
(四)政府扶持资金、公益创投资金。
(五)慈善组织的扶持资金。
(六)社区(村)集体经济收益的合法注入。
(七)慈善信托收益。
(八)其他合法收入(如“慈善+商业"模式中发展慈善超市、慈善商户、慈善集市等实体,推行消费捐、定期捐等捐赠方式,丰富社区慈善造血功能)。
第十三条 资金募集。
(一)社区慈善基金所有募集行为必须以慈善组织名义进行,社区慈善基金不得独立开展募捐活动。
(二)捐赠物资需符合安全标准,药品、食品等需在保质期内且具备合格证,无法直接使用的物资可通过拍卖变现后纳入慈善组织社区慈善基金。
(三)由慈善组织向捐赠人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尊重捐赠人隐私和意愿。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
(一)社区慈善基金所有收支全额纳入慈善组织账户统一管理,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严禁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严禁社区慈善基金开设独立银行账户和刻制印章。
(二)所有资金仅限用于本指引规定的公益用途,不得用于支付基金议事会成员报酬、偿还债务等非公益支出。
(三)管理成本,未约定的,管理成本不得超过社区慈善基金年度总支出的10%,可用于支付项目评估、审计、宣传等必要费用。
(四)财务核算,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慈善组织按季度向基金议事会提供收支明细,基金议事会每季度向社区群众公示。
第五章 社区慈善基金的使用
第十五条 社区慈善基金使用范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符合慈善组织宗旨和业务范围。
(一)为社区散居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留守孤寡老人、困境儿童、困难残疾人、精神障碍患者等困难群体提供资金或物资救助;对社区居民因重病、因灾、入学等临时性生活困难群体提供资金或物资救助。
(二)支持养老服务、儿童关爱、就业培训等社区公益服务,通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支持志愿服务队伍为辖区特殊群体提供帮助。资助社区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慈善项目和志愿服务项目。
(三)资助社区公共设施微改造、环保微治理、矛盾调解、社区慈善组织孵化等基层治理项目。
(四)应对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突发情况的临时性救助。
(五)开展慈善理念普及、慈善文化进社区等慈善活动。
(六)支持举办公益集市、义演、义卖、义拍等公开募捐慈善活动。
(七)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项目和活动。
第十六条 社区慈善基金使用流程:
(一)救助类支出。
1.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明、困难证明等)。
2.所在社区核实后报基金议事会审核(基金议事会制定具体救助标准)。
3.慈善组织复核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拨付资金(或发放物资)。其中,单次救助金额较大的,拨付前需经基金议事会集体表决并公示3个工作日。
(二)项目类支出。
1.基金议事会或社区社会组织提交项目申报书(含需求分析、实施方案、资金预算等)(附件6)。
2.基金议事会召开项目评审论证会,审评项目。重大项目可邀请第三方专家参与。
3.基金议事会审核通过后,报慈善组织审核。
4.慈善组织审核通过后,按照程序拨付资金(可按项目进度分期拨付),开展项目实施。
(三)应急通道。对社区突发公共事件或紧急人道救助需求,建立快速响应和拨付的绿色通道机制。
第十七条 鼓励各级民政部门为社区慈善基金设计统一的项目品牌标识系统。鼓励慈善组织围绕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结合社区特色,打造具有辨识度和影响力的社区慈善基金品牌项目,增强辨识度和影响力。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慈善组织与基金议事会共同承担信息公开主体责任。
(一)慈善组织。主要通过“慈善中国"平台、自有官网/平台等公开社区慈善基金信息(如设立、募捐、重大活动、年度审计等)。
(二) 基金议事会。主要通过乡镇(街道)/社区(村)公示栏、社区群等渠道,及时公开基金收支明细、项目进展、救助情况等信息。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应遵循真实、完整、及时、便民原则,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涉及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十条 建立多层次监管体系。
(一)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指导与检查。
(二)慈善组织。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定期清理整顿长期不活动或管理不善的基金,必要时应当予以终止。
(三)基金议事会。负责日常运作的监督和社区层面的公示。
第七章 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一条 社区慈善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协议约定的存续期限届满且不再续约。
(二)慈善组织被注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
(三)基金议事会或发起方决议终止并经慈善组织同意。
(四)项目严重违背设立目的或违反法律法规。
(五)资金被侵占、挪用或出现重大风险。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须终止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社区慈善基金终止应由慈善组织与基金议事会(或发起方)协商一致。协议终止后,双方应共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于30日内完成清算。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新的募捐和资助活动。
第二十三条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一)应优先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
(二)无法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的,应用于与原慈善基金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本乡镇(街道)/社区(村)公益慈善项目。
(三)仍无法处理的,由慈善组织用于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慈善项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由吉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5:社区慈善基金合作协议(模板)(略)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