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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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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6-09
2026-06-09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农〔2026〕36号  发布时间:2026-05-15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安排部署,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自2026年起由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共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81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农〔2026〕3号)精神,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制定《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认真执行。


附件: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5月15日


 


附件


 


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3〕4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81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农〔2026〕3号)、《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6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以下简称“综改转移支付")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各地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条 综改转移支付由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负责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管资金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项目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政策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等要求,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资金管理使用职责。


财政厅负责综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管理,对农业农村厅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办理资金预算下达,牵头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农业农村厅对综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政策执行、项目管理等承担主体责任;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入库,收集审核基础数据,拟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会同财政厅按程序报批,研究提出年度任务清单,指导市(州)、县(市、区)做好项目建设和资金预算执行,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综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分解下达,配合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和实施方案审核,及时拨付资金,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是综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负责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资金使用管理等,研究提出任务和资金分解安排建议,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具体开展本地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财会监督等;建立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库,健全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储备机制,加强项目管理,督促项目实施,提升项目管理水平。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上报的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以及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有效性、合规性等负责。


第四条 各地应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创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综改转移支付用于补助各地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其中: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用于对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村内户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奖补,主要支持各地加快建设村内道路、村容村貌改造、村内坑塘沟渠以及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支出用于支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对承担示范试点任务的地区给予补助。


第六条 综改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综改转移支付相关项目实施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新增村级债务。


第七条 综改转移支付资金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项目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章 分配下达


第八条 综改转移支付资金主要采用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一)因素法。适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按照各县(市、区)乡村人口数、村民委员会个数、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年度建设任务、上年县(市、区)(含市州)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投入、上年预算执行情况、资金项目管理监督情况等因素测算分配,权重依次为30%、10%、10%、20%、10%、20%。分配结果可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等设置调节系数予以适当调节。


(二)项目法。适用于对承担国家和省级农村综合改革各项示范试点任务地区的定额补助。重点对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农村综合改革情况好、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成效较为明显的地区实施激励。


第九条 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于每年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将当年省级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下达市(州)、扩权县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并同步下达年度重点任务和绩效目标。


第十条 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接到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将转移支付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四川监管局。


第十一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应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本地农村综合改革实际及本级财力情况等,安排本级资金,与综改转移支付资金统筹使用,保障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顺利开展。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测算分配本级安排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时,可参照本办法确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因素、权重等,确保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二条 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划,加强与综改转移支付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不得将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用于本级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务。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综改转移支付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地区和项目,督促地方做实项目前期准备等,依法合规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按照项目进度科学安排支出,严禁“以拨代支"和违规整合。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监督


第十五条 综改转移支付资金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按有关规定统筹开展绩效评估评审,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预算执行结束后,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和要求,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经市(州)审核汇总后将绩效自评结果报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按程序对各地自评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形成整体绩效目标自评结果,按规定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抄送财政部四川监管局。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财会监督责任,严肃财经纪律,深化内部控制,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化解综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等监督检查,对在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整改到位。强化结果运用,将监督检查结果与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挂钩。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在资金分配、竞争立项等工作中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督促市(州)、县(市、区)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切实加强资金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综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套取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依据本办法,可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综改转移支付资金严格执行预算公开有关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将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5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8年12月31日,由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24〕18号)同时废止。《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19〕61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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