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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6-09
2026-06-09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市监规〔2026〕4号  发布时间:2026-05-18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8日


 


深圳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的选聘和管理,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效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以下简称技术调查官)的选聘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技术调查官属于行政案件办理辅助人员,负责在行政案件办理中对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提供咨询、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和其他必要技术协助。


第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技术调查官的选聘和管理。


第二章 选聘


第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可以从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高等院校、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聘技术调查官,并可选聘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跨境知识产权案件技术调查官。


第六条 技术调查官任期5年。任期届满后,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技术调查官任期内工作质量、工作数量及参加业务培训等履职情况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续聘。技术调查官任期届满未续聘的,其技术调查官身份自动免除。


第七条 担任技术调查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


(二)具备良好的科学技术素养,工作态度严谨;


(三)具有普通高等院校理工农医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四)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5年以上知识产权领域生产、管理、审查或研究等工作经验,或者具有5年以上知识产权执法保护、调解仲裁、司法审判等相关实际从业经历。


具有专利代理师、鉴定人执业资格,专利审查员、专利预审员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可优先选聘。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选聘为技术调查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二)正在被行政拘留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曾被开除公职的,或者因违法违纪被解除聘任(用)合同的;


(五)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被相关部门或单位认定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


(七)不适合担任技术调查官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技术调查官可以采取全职或兼职形式。


全职技术调查官按照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相关规定进行聘任。


兼职技术调查官采取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的方式产生:


(一)采取个人自荐方式的,应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


(二)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十条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选聘技术调查官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发布选聘通知;


(二)有关单位、机构推荐或个人自荐;


(三)审核拟定技术调查官人选名单;


(四)在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选聘的技术调查官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自异议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


(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者,对技术调查官予以选聘,录入技术调查官名录库;异议成立的,不予选聘;


(六)颁发技术调查官选聘证书。


第十一条 技术调查官应当参加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的年度业务培训,按要求完成培训任务,经培训合格后方能承担下一年度技术调查官工作。


第三章 工作规则


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管局及各辖区监管局可以根据案件办理实际需要,申请从技术调查官名录库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行政案件办理,具体流程指引另行制定。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配合开展技术调查官选聘及管理工作。其他部门需要调派技术调查官的,可直接联系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办理。


申请从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部门技术调查官名录库调派技术调查官的,按国家、广东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案件涉及的技术方案重大、疑难、复杂,或涉及多个技术领域,一名技术调查官无法单独完成技术事实查明工作的,可以指派两名以上技术调查官,并可确定一名主办技术调查官和数名协办技术调查官。主办技术调查官统筹技术调查,负责任务分配。


第十四条 案件涉及重大、疑难、复杂的技术问题,可定向邀请国家、省知识产权部门及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调查官名录库中人员,或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中聘请相关技术领域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提供咨询。


第十五条 技术调查官在行政案件办理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以及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意见;


(二)参与调查取证、勘验;


(三)参与询问、口头审理;


(四)协助办案人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意见;


(五)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六)列席案件办理有关会议;


(七)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参与案件办理的技术调查官确定或者变更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技术调查官回避。


当事人申请技术调查官回避的,应当在收到办案部门书面告知之日或知道回避理由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技术调查官的回避,由办案部门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案件的工作,但依法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调查官应当自行回避;技术调查官没有回避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


(四)担任过案件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


(五)在涉案产品相关企业或者有利益冲突的企业担任或曾担任职务的;


(六)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技术调查官参与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应当事先查阅相关技术资料,就调查取证的范围、步骤和注意事项等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技术调查官参与询问、口头审理时,可以向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发问。


第二十条 技术调查官应当在案件合议或调查终结前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 技术调查意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号、案由、当事人情况等案件基本信息;


(二)案件所涉技术问题的归纳;


(三)针对有争议的技术问题出具意见和理由,并应当对当事人现有技术抗辩等主张予以回应;


(四)相关参考资料内容和出处;


(五)其他与案件技术问题相关的必要内容。


技术调查意见由技术调查官独立出具并签名,不对外公开,不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证,在归档时置于案件卷宗副卷,不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查阅。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技术调查官提出的技术调查意见作为案件办理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


有两名以上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且有不同意见的,应将相应意见记入技术调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技术调查官参加合议的,对案件合议结果不具有表决权。


技术调查官应当按照行政办案程序性规定,在相关文书上署名。


第二十三条 技术调查官根据指派,履行协助办案人员查明知识产权案件事实的职责。相关知识产权案件结案后后续发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技术调查官不负有参与义务,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十四条 技术调查官相关工作经费按规定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技术调查官履行技术调查职责,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的,有权获取相应的报酬,相关费用可以参照广东省有关文件规定的专家费用执行。技术调查官为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系统工作人员的,不予发放报酬。公职人员兼职技术调查官并获取报酬的,应符合兼职取酬有关规定且不得影响本职工作。


技术调查官因参与案件活动发生的交通、食宿等必要费用,由实际使用技术调查官的办案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报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技术调查官不再符合选聘条件、主动申请退出、连续3次无故不参与指派的技术调查工作或存在其他不宜担任技术调查官情形的,解除选聘关系,将其从技术调查官名录库移出。


未续聘或者解聘的技术调查官不得以技术调查官身份从事任何活动。


技术调查官任期内,如因个人原因要求提前退出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退出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技术调查官应遵守以下工作要求: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廉洁自律,认真履行职责;


(二)客观、中立,在工作期限内独立作出技术调查意见;


(三)仅对参与的案件所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发表意见,不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裁决结果发表意见;


(四)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偏袒、侮辱、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不得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以其技术调查官的身份或名义招揽业务或者从事其他任何商业盈利性活动;


(六)严格保守参与行政案件办理活动中知悉的案件秘密、商业秘密等秘密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披露、评价案件信息及办案情况。


第二十七条 技术调查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与行政办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徇私舞弊,泄露在参与办案过程中知悉的应予以保密的涉案信息,故意出具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实技术调查意见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深汕特别合作区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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