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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6-09
2026-06-09
安徽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75号  发布时间:2026-05-25   
 

《安徽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已经2026年5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5月25日

 

安徽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

(2026年5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种植加工与销售

第三章 产业培育与壮大

第四章 品牌建设与提升

第五章 科技与人才支撑

第六章 文化传承与弘扬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增强茶产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乡村富民产业升级,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茶树种植,茶叶加工与销售,茶产业培育与壮大,茶品牌建设与提升,茶科技与人才支撑,茶文化传承与弘扬等活动。

第三条 茶产业发展应当遵循茶文化、茶产业、茶科技统筹发展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创新驱动、科技支撑,品质提升、品牌引领,市场主导、政府引导,融合发展、联农带农的原则,提升数智化、规模化、集聚化、高效化水平,实现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和生态价值的有机统一。

第四条 省及茶叶产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茶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茶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解决茶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完善茶产业发展政策措施。

茶叶产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茶树种植、茶叶加工等活动的指导、服务,落实茶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茶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茶叶产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茶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鼓励村民委员会制定茶叶质量安全管理村规民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茶产业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林业、数据资源等部门,以及供销合作社等组织,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茶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省茶产业发展规划或者方案。茶叶产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茶产业发展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茶产业发展方案。

茶产业发展规划或者方案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七条 茶叶产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茶叶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做好茶叶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等推广工作,加强对茶叶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指导、培训。

第八条 茶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组织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制定、学术研讨、品牌推介、技能竞赛、市场信息发布等活动,推动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服务茶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九条 省及茶叶产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化与茶产业大省多层次协同协作,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茶行业组织、茶叶生产经营者等与茶产业大省相关主体加强产业、科技、文化等方面交流,创新合作发展模式,推动资源互补、要素互联、产业互动、市场互通、经验互学。

第十条 对在促进茶产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种植加工与销售

第十一条 省及茶叶产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区域资源禀赋、生态条件、产业基础,坚持适区适种、适品适种,确立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优化茶叶生产布局。

第十二条 省及茶叶产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茶树种质资源的调查、保护和利用,推进茶树种质资源圃和区域性茶树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支持茶树良种良法试验、示范、推广。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茶叶生产经营者联合开展茶树种质资源保护和科学研究,培育高抗、优质、特色的茶树新品种。

第十三条 茶叶产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支持茶园经营权依法流转,推动适度规模经营,推进茶园内道路、水利、电力、信息等基础设施改造提升,推动建设生态化、标准化、宜机化茶园,支持社会化服务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资供应、病虫草害防控、施肥、修剪、采摘等专业服务。

茶树种植应当依法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第十四条 茶叶产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茶树种植中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鼓励支持使用生物农药和符合标准的有机肥,推广病虫草害绿色防控和科学施肥技术,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措施。

鼓励和引导茶叶生产经营者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生态低碳茶认证,提升绿色生产能力。

禁止在茶叶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五条 茶叶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茶叶符合茶叶质量安全标准,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残留不超标等。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可能危及茶叶质量安全的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十六条 茶叶产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初制茶厂改造和加工环境整治,推进茶叶初加工设施装备更新升级,提高分等分级、产品包装等商品化处理能力。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支持茶叶企业提升茶产品创新供给能力,适应年轻化、便捷化、健康化消费需求,开发抹茶、新式茶饮、含茶食品、调味茶、茶保健品等茶叶精深加工产品;丰富跨界融合产品供给,推动茶原料、茶成分向家居、日化、美妆、医药健康等领域延伸应用,拓展茶产品应用场景和消费业态。

鼓励利用夏秋茶资源生产工业原料茶、茶浓缩液、茶提取物等,提高茶资源利用率和产品附加值。

第十八条 茶叶的包装材料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推广生物基可降解包装材料及便捷、减量化包装设计。鼓励茶叶企业与工业设计、品牌策划等机构加强合作,开发特色包装、文创茶品等,加强茶叶包装设计创新。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布局茶叶区域交易中心,完善茶叶展示展销、仓储物流、电子结算、质量检测等设施,引导茶叶产区与大型批发市场、零售市场、专卖店、物流配送中心对接,鼓励茶叶生产经营者发展直供销售、会员定制、门店体验、直播带货等新业态,健全线上线下销售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茶叶生产经营者参加涉茶展销活动,推介茶产品、茶品牌、茶文化,提升消费者认可度和信赖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茶叶出口结构优化,加快茶产品国际市场推广。

支持茶叶企业开展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申请境外专利,注册国际商标,加入跨境电商平台,拓展茶叶出口市场。

第二十一条 茶叶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执行生产记录档案制度,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如实记载茶叶的名称、等级、规格、数量、来源、流向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茶叶销售者应当建立茶叶进货查验制度,如实记录茶叶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二十二条 茶叶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茶叶质量安全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茶叶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管控措施,且不得销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按照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茶叶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建设,推动建立追溯凭证管理制度,实现茶叶全产业链信息可追溯。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茶叶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与信用修复等措施,推进茶叶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应用和管理。

第三章 产业培育与壮大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茶产业集聚发展,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相互融通,支持茶叶企业与育种育苗、装备制造、仓储流通、包装设计等关联企业联合发展。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规模以上茶叶企业和中小微茶叶企业培育力度,推进茶叶企业绿色化、品牌化、国际化发展,构建茶叶企业资源共享、融合发展的产业生态。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壮大主业突出、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茶产业龙头企业,对茶产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监测和评价,分类分级给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支持茶叶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融资。

鼓励茶产业龙头企业通过收购、重组、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产销集团,实现强强联合、组团发展,形成资源集中、生产集群、营销集约格局,提升市场竞争力和综合影响力。

第二十九条 省及茶叶产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建立茶叶企业牵头,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茶农共同参与的茶产业利益联结机制,提升联农带农水平。

第三十条 省及茶叶产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茶叶生产经营者的用地需求。在茶园及其周边建设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茶叶种植、初加工的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的,按照设施农业用地的有关规定管理。

省及茶叶产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统筹安排资金,支持茶产业发展。发挥政府相关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投资茶产业。

支持茶叶产区设区的市开展全域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将茶叶保险纳入补贴范围,引导茶叶生产经营者自愿参加农业保险。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开发适合茶产业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茶叶初加工的生产用电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开展茶产业标准化建设,依法完善茶叶种植、加工、贮存、运输、销售、服务等产业链标准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指导茶叶生产经营者按照标准开展生产经营,提高茶产品整体质量。

鼓励茶行业组织、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四章 品牌建设与提升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茶品牌运营服务制度,完善茶叶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培育、推介、保护机制,鼓励传统名茶产区茶叶生产经营者统一规范使用品牌专用标识,增强茶品牌市场竞争力。

第三十三条 省及茶叶产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地理分布相邻、工艺品质相近、人文历史相通的茶叶区域公用品牌整合壮大。

支持茶叶生产经营者建设市场认可、消费忠诚度高的企业品牌、产品品牌,申请认定中华老字号等;鼓励通过品牌价值评估、公开发布、品牌联名营销等活动,扩大品牌宣传,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三十四条 鼓励茶叶产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茶行业组织、保护申请机构对具有特定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的茶产品,申请茶叶地理标志。符合条件的茶叶生产经营者经申请后,可以依法使用茶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省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茶叶地理标志产品纳入国际地理标志互认互保清单。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支持茶行业组织、茶叶生产经营者在机场、高铁站、高速公路服务区、酒店、商场、旅游景区等场所开设营销中心、茶空间、茶集市等,推广茶产品,宣传茶品牌。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茶品牌的保护,依法查处侵犯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推动开展区域执法协作和维权援助,维护茶叶市场秩序。

第五章 科技与人才支撑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促进茶叶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推广机构合作,研发推广茶叶生产、加工、包装等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探索茶产业科技创新模式。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茶叶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引进和研发适合山区、丘陵茶叶耕作、植保、采摘等的设备。

鼓励茶叶企业探索使用无人机、轨道车等工具,加大智能传感器、工业机器人等智能产品的应用。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农业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支持茶叶生产、加工、销售、监管等全过程数智化改造,推进智慧茶园、智能工厂、数字茶仓建设。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设茶产业相关全国重点实验室、安徽省重点实验室等科创平台;支持科创平台牵头开展茶产业重大技术攻关,培养茶产业科技人才,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茶科技创新和茶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支持茶叶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加强合作,共同建立技术研究机构、公共科研平台、专家工作站等,协作攻关良种培育、高效栽培、绿色防治、灾害防控、机械采摘、机械制作、精深加工、保鲜贮存、品质提升等关键技术,促进茶产业关键技术、装备、产品的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茶产业科研人才、技术推广人才、技能人才的培养,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支持举办茶产业职业技能大赛。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茶学及相关专业,培育茶产业相关专业人才。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茶叶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对符合条件的茶叶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六章 文化传承与弘扬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茶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挖掘茶文化丰富内涵,传承茶艺、茶理、茶道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讲好茶故事,弘扬茶文化。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挖掘茶文化遗产资源及背后蕴含的历史典故、风土人情、茶俗礼仪,整理茶史、茶歌、茶技、茶人、茶学科等茶文化相关资料、遗存,修缮保护古茶园、古茶道、古茶坊、古茶号等茶文化遗址。

支持传统名茶种植系统、制作技艺以及相关茶俗申报重要农业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茶行业组织、茶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茶文史馆、茶博物馆、茶文化展示中心、大众茶馆等文化体验场所,创新茶叶社交、娱乐、商务等消费场景,将茶文化元素转化为具有商业价值的文化符号,设计开发年轻消费群体喜爱的茶文化动漫等创意产品,推动茶文化创新性发展。

鼓励茶叶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场所和茶产品外包装宣传展示茶产品的文化内涵。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教育等部门应当支持茶产业与乡村旅游、休闲度假、健康养生、研学旅行等产业融合发展,打造茶文旅精品线路、精品园区、特色小镇,培育茶文旅融合新业态,提升茶文旅服务品质和消费体验。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茶文化宣传、普及,引导媒体开设茶频道、茶专刊、茶专栏,鼓励茶文化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家庭等,营造茶文化浓厚氛围;通过开展国际茶日、茶文化节、茶产业博览会等活动,推动茶文化国际传播与交流。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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