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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财税法规
p3jg84zkepio
全文有效
2026-06-09
2026-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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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 甘肃省残疾人联合会 甘肃省总工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工伤保险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6〕145号  发布时间:2026-05-14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残疾人联合会、总工会,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和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和控制局)、应急管理局、党群政法和社会工作部,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残疾人联合会、工会:

为规范全省工伤保险专家管理,提升工伤保险工作专业化、标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55令)《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3号)《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8年12月14日修订),结合《甘肃省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管理办法》(甘人社通〔2024〕246号)相关要求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工伤保险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

 

甘肃省残疾人联合会

 

甘肃省总工会

 

2026年5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甘肃省工伤保险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省工伤保险专家库管理,提升工伤保险工作科学化、专业化水平,保障工伤保险政策有效实施,确保工伤康复、医疗及辅助器具配置、工伤预防等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专家库的设立、管理、使用和监督。本办法所称工伤保险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统一建立和管理的专家资源库,涵盖工伤保险政策咨询与评估、工伤康复、工伤医疗卫生及辅助器具配置、工伤预防四个专业领域。主要从事政策评估、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康复确认、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评估、工伤预防项目评估验收及工伤医疗费用审核等工作。

第三条 专家库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建库,分类管理;

(二)公开公正,择优入选;

(三)动态调整,规范使用;

(四)权责清晰,强化监督;

(五)资源共享,提升效能。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统一建设和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和规范;

(二)组织专家遴选和审核;

(三)监督专家履职行为,处理违规行为;

(四)指导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使用专家库资源。

第五条 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协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专家库的运行和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参与专家的遴选和审核;

(二)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三)建立专家履职档案和信用记录;

(四)组织专家培训、考核和评价;

(五)指导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使用专家库资源。

 

第二章 专家库构成与分类

 

第六条 专家库依据专业领域划分为以下四个板块:

(一)工伤保险政策咨询与评估专家板块。涵盖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社会保险精算、基金管理、绩效评估等领域的专家,主要为工伤保险政策制定、费率调整、基金运行评估等提供专业支持。

(二)工伤康复专家板块。涵盖康复医学、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心理康复、康复工程等领域的专家,主要为工伤职工康复需求评估、康复方案制定、康复效果评价等提供专业服务。

(三)工伤医疗卫生及辅助器具配置专家板块。涵盖创伤外科、骨科、神经科、精神科、职业病科、烧伤科、假肢矫形工程、辅助器具适配等临床医学及工程领域的专家,主要为工伤职工医疗救治方案审核、辅助器具配置评估、医疗费用合理性审核等提供技术支持。

(四)工伤预防专家板块。涵盖项目管理、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风险管理、教育培训、宣传等领域的专家,主要为工伤预防项目评审、风险评估、效果评价等提供专业支持。

第七条 专家库实行全省统一平台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托甘肃人社一体化平台建立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专家信息登记、分类查询、随机抽取、履职记录、在线培训等功能的一体化管理。

 

第三章 专家入选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申请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二)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备同等专业水平且在本专业领域工作满五年;

(三)熟悉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专家评审、鉴定、咨询等工作;

(五)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管理,遵守本办法及专家库管理相关规定。

第九条 除基本条件外,各领域专家还应满足以下专业条件:

(一)工伤保险政策咨询与评估专家,应在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金融保险、财务管理、法律或相关领域具有扎实理论基础或丰富实践经验,曾主持或主要参与省级以上相关政策研究、评估项目者优先考虑。

(二)工伤康复专家,应具备康复医学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国家级康复治疗师资格,并在二级甲等以上康复医疗机构或康复科室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五年。

(三)工伤医疗卫生专家,应具备临床医学相关专业(如骨科、神经科、精神科、职业病科、创伤外科、烧伤科等)高级职称,并在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本专业临床工作满五年。辅助器具配置专家,应具备假肢师、矫形器师执业资格或医疗卫生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从事本领域工作五年以上。

(四)工伤预防专家,应具备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风险管理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领域工作满五年,具有工伤预防项目实践经验者优先。

第十条 专家入库管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推荐。采取个人申请与单位(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填写《甘肃省工伤保险专家入库申请表》(附件),经单位推荐后,主管部门填写审核意见,提交所在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

(二)资格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评估。对于申请纳入“工伤医疗卫生及辅助器具配置专家板块”的医疗卫生专家,审核时应特别关注我省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的相关要求。

(三)公示。审核通过的拟入库专家名单将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入库聘任。公示无异议的专家正式纳入专家库,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专家聘书,聘期一般为三年。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依法独立开展政策咨询、项目评审、技术鉴定、专业评估等工作;

(二)获取与履职相关的文件、资料和数据;

(三)按规定获得劳务报酬;

(四)对专家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二)秉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履行职责;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履职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未公开的鉴定结论、评审意见等;

(四)遵守回避制度,存在利害关系时应主动申明回避;

(五)按时参加受托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职;

(六)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培训与考核;

(七)及时更新个人专业信息及联系方式;

(八)配合监督管理,如实提供履职情况说明。

同时,医务专家应严格履行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2025年版)。

 

第五章 专家库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专家抽取采用以下方式:

(一)随机抽取。通过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专业领域、地域分布等条件随机抽取专家;

(二)定向邀请。对特殊复杂事项,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从专家库中定向邀请专家;

(三)应急调用。对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鉴定需求,可简化程序应急调用专家。

第十四条 专家履职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主动回避:

(一)是工伤职工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聘用、顾问等利害关系;

(三)曾在同一事项中提供过咨询或服务;

(四)与委托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

第十五条 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按甘肃省有关规定执行,异地履职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标准报销。

第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立专家履职档案,记录专家参与项目、履职表现、考核结果、奖惩情况等信息。履职档案作为专家续聘、评优及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六章 培训、考核与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组织专家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一)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及政策解读;

(二)专业技术标准与操作规范;

(三)职业道德与廉洁纪律;

(四)典型案例分析与实务操作。

第十八条 专家考核采用年度考核与项目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年度考核。从履职情况、专业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二)项目评价。委托单位或服务对象对专家在具体项目中的表现进行满意度评价。

第十九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退出专家库:

(一)聘期届满未续聘;

(二)本人书面申请退出;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

(四)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职;

(五)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严重失职等行为;

(六)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七)不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

(八)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专家履职行为进行监督,接受单位和个人对专家违规行为的实名举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反馈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 专家的履职情况及考核评价结果按期通报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专家,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聘用岗位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专家在履职过程中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通报所在单位,予以解聘退出专家库;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职或多次无故缺席受托工作;

(二)履职中存在明显错误或重大疏漏;

(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工作秘密;

(四)应回避而未回避;

(五)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出具虚假或误导性专业意见;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专家库管理中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使用省级专家库资源开展工作时,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5月31日。原工伤保险、工伤康复、工伤预防等领域专家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附件:1.甘肃省工伤保险专家申请表

2.专家年度考核表

 

附件1

甘肃省工伤保险专家申请表

姓  名

 

性别

 

民族

 

一寸近期

免冠彩色照片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参加工作时间

 

籍  贯

 

学  历

 

学  位

 

所在单位

 

所从事专业方向及年限

 

职  务

 

专业技术职称

 

申请专家

政策咨询与评估□

工伤康复□

医疗卫生及辅助器具配置□

工伤预防□

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单位地址

 

邮  编

 

工作经历

(可附页)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推荐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专家年度考核表

姓   名

 

专家编号

 

职称

 

专业小组

 

聘任时间

 

单位

 

身份证号码

 

考核时间段

 

工作情况

(专家填写)

考核情况

考核评分

职业道德

(20分)

专业技术业务水平

(20分)

工作态度

(10分)

工作业绩

(50分)

总分

         

考核结果

优秀( )

合  格()

不合格 (  )

考核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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