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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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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6-10
2026-06-10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财规〔2026〕6号  发布时间:2026-04-21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4月20日

 

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支持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边境地区、资源枯竭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促进区域间就业均衡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对就业资金投入力度大的市县加大补助力度,奖补结合,充分调动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科学合理,提升质效。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优化资金支出方向,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并结合就业形势和工作任务变化对政策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为就业创业补贴、培训服务补贴、求职帮扶补贴及其他支出。

第五条 就业创业补贴主要用于支持重点群体求职创业,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对就业见习、自主创业、就业参保给予补贴。

(一)对吸纳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留用率达到50%以上(含)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70%。

(二)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10000元,具体额度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就业资金承受能力,结合创业主体的经营规模、带动就业人数等实际情况确定。

(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吸纳各类人员就业且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补贴后1年内,不同初创主体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5000元,具体额度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就业资金承受能力,结合初创主体带动就业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实际情况确定。

(四)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1.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一定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具体额度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就业资金承受能力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一定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具体额度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就业资金承受能力确定。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六条 培训服务补贴主要用于支持重点群体提升职业技能,支持培训载体提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支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能力。

(一)对符合条件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给予补贴。人员范围包括: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以下统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

1.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补贴。各地应根据岗位急需紧缺程度、技能等级、实现就业情况等实施差异化补贴。对培训后六个月内实现稳定就业创业并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或者属于本地重点产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培训,各市(地)可以适当提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2.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补贴。

3.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服务,按规定对国家重大改革中的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补贴。

4.对同一职业(工种)初次通过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给予补贴。属于本地重点产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各市(地)可适当上浮补贴标准,上浮幅度不超过30%。

以上补贴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给予补助,用于支持相关单位提升培训能力、加强对重点群体和竞赛选手的培训力度。

结合我省产业布局和发展实际,依托企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和技能竞赛工作基础的单位,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选拔行业企业生产和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技能传承提升活动。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给予补助。

(三)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就业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给予补助。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政府设立的“家门口”就业服务站、零工市场(驿站)等)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可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补助。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补助。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就业公共服务。就业公共服务包括向社会购买就业(职业)指导、就业(职业)规划、职业介绍、就业(创业)政策研究咨询、创业指导服务、青年求职能力实训服务;人力资源市场调查、就业信息收集与统计分析(统计监测)、委托开展第三方检查核查、就业(创业)信息发布、有组织劳务输出和劳务协作;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基本就业创业服务。

第七条 求职帮扶补贴主要用于支持就业困难人员、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求职补贴。

(二)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在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第八条 其他支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就业形势变化新增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支出,以及各地在确保国家确定的各项就业补贴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与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直接相关、现有补贴政策无法覆盖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支出。

第九条 各地应严守公益性岗位定位,严防不合理增加规模,完善退出机制,合理确定并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补贴占比。各地应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其他支出比例,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当地就业资金支出总额的20%。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补贴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十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建设及维修,交通工具购置及运维支出。

(二)发放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等支出。

(三)“三公”经费支出。

(四)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五)办公设备及耗材、报刊书籍订阅、走访慰问等支出。

(六)赛事组织实施经费、奖金等支出。

(七)按规定应由其他财政资金渠道安排的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发放本办法中的补贴。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与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分配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可采用因素法、项目法方式分配。

因素法分配的资金根据年度就业整体形势和就业工作任务等确定。

项目法分配的资金采取竞争性评审等方式确定支持对象。

第十二条 因素法分配的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工作成果因素和重点工作因素四类,并通过绩效调节系数和财力调节系数进行调节。其中:

(一)基础因素权重为35%,设置人口数量等指标,重点考虑就业工作任务量。

(二)投入因素权重为15%,设置地方政府就业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标,重点考虑地方投入力度和预算执行情况等,引导地方加大投入,加快预算执行。

(三)工作成果因素权重为15%,设置城镇新增就业情况等指标,重点考虑就业工作成果完成情况。

(四)重点工作因素权重为35%,设置当年度就业工作重点任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人数等指标。

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权重、方式及增减幅上下限,可根据年度就业整体形势和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

绩效调节系数和财力调节系数分别通过绩效评价结果和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

第十三条 按因素法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就业相关的基础数据、绩效评价结果和资金分配建议。省财政厅负责收集汇总资金结转结余、预算执行、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等业务相关数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向上级单位报送分配资金相关基础数据时,要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加强审核把关。各单位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对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四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纵向贯通的就业项目库管理机制,重点包括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年度重点工作等,完善项目谋划储备、申报审核、实施调度全流程闭环管理。省级就业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动态调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结合实际建立本级就业项目库,并及时推荐优秀项目纳入省级项目库管理。

第十五条 就业项目库按照以下程序实行滚动管理。

(一)谋划储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项目单位常态化开展项目谋划储备。储备项目应与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重点任务等紧密衔接,重点储备预期效益好、成熟度高、能快速实施的高质量项目。

(二)审核入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项目单位常态化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及时开展申报项目的立项必要性、可行性、政策取向契合性、产业方向一致性、实施急迫性和筹资方案合规性等审核,合格的纳入本级就业项目库,并根据前期准备、重点工作部署等对入库项目进行排序,明确项目实施轻重缓急和资金支持优先序,作为项目申报和资金分配的依据。

(三)动态调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跟踪入库项目的前期工作进展和成熟度情况,对前期工作扎实、成熟度高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对前期工作进展缓慢、无法按期实施或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情形的项目,应及时调整项目优先级或予以退库,并对项目单位后续申请入库项目给予限制。

第十六条 在项目法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应从省级就业项目库中择优遴选确定,并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和性质采取核定补助、奖励补助等方法确定支持额度。

第十七条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确定,按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1.项目评审。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相关省直主管部门(单位)于每年8月底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择优推荐下年度项目,报送推荐报告及项目实施单位的申报材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结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际,按照“条件优先、服务产业、合理布局、适当倾斜”的原则,于每年9月15日前组织专家开展竞争性评审,重点审核项目的合规性、示范性、预期效果等,根据评审结果拟定建设项目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省级项目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公布,国家级项目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2.项目验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由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相关省直主管部门进行项目验收,验收结果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项目进行终期验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单位在接受评估验收时应提供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审计报告。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撤销项目单位称号,收回全部或部分资金。验收结果优秀的项目,优先纳入国家级项目推荐范围。

第十八条 年度重点工作项目,包括省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项目和地方年度重点工作项目。

(一)省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项目。采取核定补助方式确定,按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1.项目确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8月底前确定下年度项目,明确项目实施方案、经费概算等,按照财务内控管理有关制度,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概算合理性及绩效目标等履行相关审核流程,结合活动成本、服务绩效等因素核定补助资金额度,每年9月1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2.项目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活动,并接受过程监督。实施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报省财政厅备案后予以调整。

(二)地方年度就业重点工作项目。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式,按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1.项目评审。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8月底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择优推荐下年度地方年度就业重点工作项目,报送推荐报告及项目实施单位的申报材料,推荐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申请、评审专家组成以及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结果、公示结果等情况;项目实施单位的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表及相关佐证材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9月15日前组织专家开展竞争性评审,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择优选择工作基础扎实、思路创新有效、改革积极性高、引领作用强的项目,重点审核项目的合规性、示范性、预期效果等。根据评审结果拟定扶持项目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支持项目。

2.项目验收。地方年度就业重点工作项目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项目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收回全部或部分资金。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预计数下达至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于收到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至各地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将资金分配情况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

地方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转移支付预算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上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地方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转移支付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对其使用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使用

第二十条 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单位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 申请创业补贴根据资金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一)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时,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部门出具的连续6个月的申报或纳税凭证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创业者本人的社会保障卡。

(二)初创主体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学生可提供学籍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和带动就业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及人员花名册(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初创主体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补贴根据资金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和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

(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实现灵活就业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相关人员的身份核验和就业失业状态核查,可采取“书面承诺”方式确认灵活就业登记信息真实性。

(三)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等。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单位银行账户或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

第二十三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坚持“凡补必进、不进不补”原则,开班申请、过程管理、结业考核、补贴申领等要统一录入职业技能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严格按照管理系统操作流程要求办理。培训业务经办部门严格审核培训机构或个人补贴的申报材料,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通过的,培训业务经办部门应于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应于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单位银行账户或申请人社会保障卡。

第二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领求职补贴应由院校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毕业生属于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或属于特困、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证明材料、学籍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在学校初审和公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毕业生本人的社会保障卡。

第二十五条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在岗考勤表等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社会保障卡。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坚持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的基础上,梳理并公开本地区就业补贴政策清单,明确申请材料、申领流程、经办渠道、办理时限。

第二十七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及时受理各类单位和个人的申请,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尽快完成材料审核,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补贴发放工作,定期对账。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加强信息化建设和数据共享,依托全省集中的就业信息平台,将补贴申请、受理、审核、拨付纳入系统管理。对能依托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信息和资料,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对面向个人的补贴,按照“一卡通”平台管理要求,应发放到本人的社会保障卡。

第二十八条 就业补助资金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落实岗位设置权限分设和权限不相容要求,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第三十条 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财会监督范围,按规定开展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开展自查、互查、交叉检查或委托第三方开展检查,对补贴金额大、人数多、期限长的补贴对象加强核查抽查、实地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于骗取套取补贴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收回补贴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况。

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位数的身份证号码)、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开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一次性求职补贴应在发放前在校内公示。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制度,既保证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又避免个人敏感信息泄露。

第三十三条 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的地方,省级财政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下一年度不再对其分配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三十四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对就业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等工作;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政策目标、行业领域发展导向和“项目化”管理要求,结合项目预期产出和效益,科学设定可量化、可衡量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项目入库和资金分配的依据。对项目实施及预算执行具体进度要求,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项目建设资金“项目化”管理和预算执行监督的通知》(黑财预〔2026〕12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三十六条 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管理的必要性条件。

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等个性化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上一预算年度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就业补助资金当年预算分配的绩效调节系数,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职责分工进行解释。

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各市(地)具体实施办法应于出台后10日内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 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用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30年底。到期前,如遇国家政策规定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4〕11号)、《关于确定全省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的通知》(黑人社函〔2020〕3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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