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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6-10
2026-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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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榕税办发〔2026〕2号  发布时间:2026-03-26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增强大企业税收政策适用的确定性,提升大企业纳税服务水平,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工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办公室 

2026年3月26日

 

  

    附件:1.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申请表

       2.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知情书

      3.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税收事先裁定工作,提高税收遵从度,降低涉税风险,按照健全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新格局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是指基于税企互信原则,税务机关就大企业申请的关于预期未来发生的特定复杂涉税事项,应如何适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以下称税收政策)给予书面告知政策适用意见而开展的纳税服务。特定复杂涉税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重组、股权转让、关联交易、项目建设、收入确认、成本费用结转及优惠政策适用等事项。

 

  第三条 税收事先裁定是税务机关基于企业诉求提供的个性化纳税服务举措,不属于对企业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复议性或可诉讼性。

 

 

  第二章 适用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榕千户集团总部及成员企业、其他重点民营企业发生的特定复杂涉税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税收事先裁定范围:

 

  (一)无确定的立项计划或未来24个月内不会发生的事项;

 

  (二)无合理商业目的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事项;

 

  (三)现行税收政策有明确规定,可直接适用相关规定的事项;  

 

  (四)与行政、司法部门正在处理的问题实质类似的事项;

 

  (五)与申请人在以前年度完成的交易事项具有相同特性,且以前年度的交易事项已有税务处理结论的事项;

 

  (六)其他不适用税收事先裁定的事项。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税收事先裁定申请人(以下称申请人)应为直接负有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的单位。税收事先裁定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税收事先裁定的受理部门为申请人所在主管税务机关的户源管理机构。

 

  第七条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申请资料,并对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详细说明申请内容(主要包括申请裁定事项、对生产经营和纳税的影响、涉及的企业情况及预期发生时间、适用的税收政策倾向性意见等)和政策依据;

 

  (二)《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知情书》(见附件2);

 

  (三)申请裁定事项如需事先获得相关单位审批、核准或者裁定的,应提供相关审批、核准或者裁定资料;

 

  (四)拟实施事项的具体方案、合同、协议、会议纪要、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拟实施事项各方就该事项的财务处理等相关佐证资料;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受理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可采取案头审核、实地核查等方式,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事先裁定受理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受理范围且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在一份《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申请表》上加盖受理机关公章后交还申请人。同时申请人签署《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知情书》(见附件2),由受理部门留存;

 

  (二)申请事项属于受理范围但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充提供的资料,待资料齐全后予以受理;

 

  (三)申请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退回申请资料。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如属于预约定价安排,应转交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办理。

    

 

  第四章 审议与裁定

 

 

  第十条 税务机关作出税收事先裁定意见前,申请人如发生资料遗漏、预期计划改变等情形,应书面报告受理机关并重新提交申请。受理机关决定继续受理的,根据最新情况作出裁定意见。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税收政策,进行研判后形成最终裁定意见,并出具《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见附件3),于3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后、作出最终裁定意见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裁定程序,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未能提供必要资料或不配合税务机关了解情况、实地调研等导致审议无法进行;

 

  (二)申请人提出终止税收事先裁定并递交书面申请;

 

  (三)发现其他应终止税收事先裁定的情形。

 

  终止裁定的,税务机关应将申请人提供的资料退还给申请人。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收到《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后发生以下情形,应当在30日内书面告知受理机关:

 

  (一)税收事先裁定申请的事项不再实施的;

 

  (二)税收事先裁定申请的事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三)税收事先裁定申请的事项实施完毕的。

 

   申请的事项不再实施或发生实质性变化的,申请人可就后续预期发生的事项安排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 受理机关应做好裁定事项的后续跟踪,如有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相关税收事先裁定意见自动失效:

 

  (一)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资料不合法、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的;

 

  (二)实际发生的涉税事实与税收事先裁定申请资料所述内容不符的;

 

  (三)在《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送达之日起24个月内,未实施申请裁定的相关商业或交易行为,或虽实施申请裁定的相关商业或交易行为,但未按照裁定意见进行相应税务处理的;

 

  (四)裁定时所依据的税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对裁定意见具有实质影响的;

 

  (五)裁定时所依据的情形或条件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六)申请人对税收事先裁定意见提出异议的。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和申请人应对税收事先裁定资料做好归集留存。申请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税收事先裁定事项加强后续跟踪管理。

 

  第十六条 事先裁定意见仅适用于申请人本次申请的涉税事项,不能直接适用于其他纳税人或其他未经申请裁定的事项。申请人不得以申请事先裁定为由影响其他纳税义务的履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保密工作纪律相关规定,为申请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不得泄露申请人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规定执行。如后续上级税务部门对税收事先裁定工作有具体部署,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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