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关爱补助与慰问办法》已经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6年6月2日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关爱补助与慰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文关怀,建立健全行业帮扶慰问机制,切实帮助解决全省行业从业人员的特殊困难,营造和谐关爱、温暖互助的良好行业氛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关爱补助与慰问(以下简称“行业关爱补助与慰问”)经费来源于省注协会费收入或历年结余。
第三条 行业关爱补助与慰问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四条 行业关爱补助与慰问的适用对象为福建省内会计师事务所从业满3年的行业从业人员。
(一)关爱补助对象为:因重大疾病、重大变故等导致家庭困难确需帮扶的行业从业人员。
(二)关爱慰问对象为:积极应对社会突发事件、彰显互帮互助正能量的行业从业人员;因其他情形导致生活困难需要慰问的行业从业人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行业关爱补助与慰问:
(一)因申请人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或自杀、自残等极端行为造成的损害;
(二)本人近三年内受到刑事处罚、在执业中因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因执业质量或职业道德等问题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行业惩戒的;
(三)未经省、市级、县(区)或当地医保定点医院诊断确认的;
(四)申请人有伪造或篡改病历、从业经历以及其他欺骗、作弊行为的。
第三章 类型和标准
第六条 行业关爱补助与慰问类型及标准:
(一)因重大疾病、重大变故等导致家庭困难。
1.本人因重大疾病或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严重困难需要帮扶的。医疗保险支付外,自费数额2-5万元(含2万元)的,给予6000元的补助;自费数额5-10万元(含5万元)的,给予1.2万元的补助;自费数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给予1.8万元的补助。
2.配偶、未成年子女因重大疾病或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严重困难需要帮扶的。医疗保险支付外,自费数额2-5万元(含2万元)的,给予3000元的补助;自费数额5-10万元(含5万元)的,给予6000元的补助;自费数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给予9000元的补助。
注:重大疾病的病种范围及定义参照《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工委关于开展第十七期省直机关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通知》中重大疾病病种范围及定义,如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工委对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重大疾病病种范围及定义进行更新,以其更新后的内容为准。
重大变故主要指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
(二)对积极应对社会突发事件、彰显互帮互助正能量的行业从业人员,以及因其他情形导致生活困难需要慰问的行业从业人员,发放一次性慰问款。慰问标准参照省直机关关心关爱专项资金有关规定,并结合行业实际,金额最高不超过每人次3000元。
第四章 申请和发放
第七条 行业关爱补助与慰问的申请原则上每年一次,由省注协秘书处在每年10月发布通知,集中受理上年度10月至本年度9月期间发生的、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情形的申请。特殊紧急情况可及时申请补助。
第八条 行业关爱补助与慰问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行业关爱补助与慰问申请表;
(二)申请者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三)社保、医保缴交证明或发放工资证明;
(四)医院疾病诊断书或其他鉴定报告等;
(五)医疗费用结算单;
(六)相关部门出具的重大事故证明;
(七)省注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行业关爱补助与慰问的申请和发放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履行行业关爱补助与慰问资金发放的具体手续。具体发放金额,根据申请人疾病或变故严重情形、个人承担的费用、家庭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第十条 省注协秘书处根据审批结果,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行业关爱补助资金直接发放至申领对象账户。对直接开展行业慰问的,可以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等形式向相关人员发放。
第十一条 申请人因同一原因只可申领一次行业关爱补助与慰问。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省注协对通过弄虚作假、重复申请等手段骗取行业补助与慰问资金的人员,一经查实将责令其退回补助资金,并视情节予以失信通报。
第十三条 省注协建立行业关爱补助与慰问资金发放台账,详细登记每一笔行业关爱补助与慰问资金的发放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省注协秘书处每年可采取一定方式,将行业关爱补助与慰问资金的发放情况向常务理事会作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5年发布的《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关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附件1:行业关爱补助与慰问申请表.doc
附件2:第十七期省直机关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重大疾病病种范围及定义(30种).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