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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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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9-18
2026-09-18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6〕31号  发布时间:2026-09-11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药监局、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各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综合执法局、财政国资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财政分局,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
  现将《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做好协调配合及举报奖励资金保障工作,结合实际完善具体措施,积极推进举报奖励制度落实。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6年9月11日
 
  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领域各类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为自然人)可以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12315平台、北京市12315热线,或者通过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同)公布的接收举报的其他渠道提出举报。
  第三条 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包括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精神奖励包括表扬、发放荣誉证书等,具体奖励形式由实施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物质奖励以奖金的形式给予,具体支付方式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实名举报人提出举报奖励要求的,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提出举报奖励要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奖励情形,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第五条 鼓励平台企业、行业协会等组织设立举报奖励基金,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及时予以奖励,实现多元共治。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奖励条件
  第六条 举报下列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结案后,给予相应物质奖励:
  (一)违反市场监管领域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违反价格法、打击传销、规范直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
  (四)市场监管其他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
  (五)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且司法机关未给予奖励的违法行为;
  (六)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举报奖励的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较大数额罚没款的行政处罚是指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合计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行政处罚,以及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作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合计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 鼓励网约配送员等社会公众举报具有一定安全风险隐患的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下列举报,可以给予物质奖励,具体由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制定并实施:
  (一)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在经营场所加工食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为;
  (二)违反《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禁止性规定,从事经营性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或者销售违法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奖励范围根据本市实际适时动态调整,并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北京市财政局共同发布。
  第八条 对于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奖励范围的其他举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奖励的,给予精神奖励,具体奖励形式由实施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法律法规规章对奖励形式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证属实,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需要给予举报奖励的违法行为,并遵循以下原则实施举报奖励: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不同线索举报的,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第十三条规定的对应奖励等级中最高标准;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按举报人数平均分配;
  (三)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举报人提供多个违法线索或者举报多个事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同一案件处理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四)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奖励: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
  二级举报奖励: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三级举报奖励: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三条 对于举报重大违法行为,有罚没款的案件,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奖励金额,并综合考虑涉案货值、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最终奖励金额,一次性给予奖励: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已执行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0元的,给予5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已执行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已执行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无罚没款的案件,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分别为5000元、3000元、1000元。
  内部举报人举报的案件奖励金额,可以在前款计算的奖励金额基础上上浮10%。
  第十四条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确定的奖励金额不得突破该上限。
  单笔奖励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由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奖励范围的举报,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关于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的情况,给予200元至500元的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办理的案件(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提级管辖查处办理的案件),举报奖励由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负责发放;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办理的案件,举报奖励由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放。
  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举报,应当予以奖励的,由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告知举报人享有获得举报奖励的权利。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举报奖励条件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举报奖励: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享有获得举报奖励的权利。
  举报人应当自被告知其享有获得举报奖励权利后,及时填写《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奖励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奖励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举报人启动奖励程序。
  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前已提交《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的,奖励申请之日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告知之日起算。
  举报人自被告知其享有获得举报奖励权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奖励申请的,视为主动放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人奖励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奖励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确定奖励金额,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举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
  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举报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 对于给予1000元(含1000元)以下物质奖励和给予精神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简化审批流程。
  第五章  内部举报人举报及奖励
  第十九条 鼓励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行业、领域和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统称企业)的内部人员、相关知情人(统称内部举报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名举报市场主体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
  内部人员,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相关知情人,是指在一年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业务联系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等。
  第二十条 内部举报人可以通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渠道提出举报。食品领域企业内部举报人可以通过全国食品安全内部知情人举报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举报。
  第二十一条 内部举报人在举报时提出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件、有效联系方式以及与被举报人存在雇佣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内部举报人提出的举报,可以与内部举报人约定特定的身份识别码,作为确认内部举报人身份信息的唯一标识。内部举报人可凭身份识别码,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办案件、领取奖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管理和责任制度,设立举报档案,明确工作流程,严肃财经纪律,做好举报奖励资金的申报、计算、核审、发放和汇总统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举报奖励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年度预算,由同级财政保障,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或者举报奖励相关信息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奖金。
  举报人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等方式,虚构或捏造违法事实或者利用举报威胁、要挟生产经营者强行索赔、多次索赔进行敲诈勒索的,不予奖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移送公安机关等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北京市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京市监发〔2021〕132号)同时废止。
  附件
  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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