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6〕50号)第六条规定,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生态环境厅结合我省实际,拟将我省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确定为11元/污染当量。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9月8日-10月8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山西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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