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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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契税计算可否扣除前期开发成本?
发布时间:20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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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契税计算可否扣除前期开发成本?
答: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第603号,此批复是针对北京地税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作出的答复。
文件明确指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其实,财税[2004]134号文件已经规定得很明确: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由此看出,不管采用什么方式受让的土地,契税计税价格均应包括土地出让金及各种配套费和补偿费,当然各种前期土地开发成本也不得扣除。本文件只是对财税[2004]134号文件的具体运用和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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