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现出售一台固定资产,税法规定的 “原值”是指原帐面价值还是改制时的评估价值?
答:您说的情况如果不是应交消费税的车辆,不分销售价格,一律按4%征收率减半交纳增值税。如果属于应交消费税的车辆,没有超过原值,免交纳增值税。这里的原值是指企业原来记入“固定资产”科目的价值,不扣除折旧和减值准备。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