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评估增值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税函[2005]3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文件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根据上述规定,在投资环节,个人资产的评估增值是不用交税的,但是在股权转让或投资收回时,减除的投资成本也不包括这部分增值,如果有所得则要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