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在年终汇算时改制,一部分股东撤资,单位按规定分给该批股东红利,不足部分用公司的债权分配给他们,以抵其投资,请问:分得的债权是否可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答:国税函[2008]267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个人取得的股份分红所得包括债权、债务形式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相抵后的所得。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按上述文件规定,股东取得的债权分红应与其它所得合并,高于初始投资额就应征收其它“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股东从投资企业分得的高于股本的收益或只取得收益(无论是现金、实物、有价证券,还是股权、债权、)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