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承担给部分员工购买商业保险这部分个人所得税,那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否在税前列支?
答:公司承担这部分个人所得税,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十四、关于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的计征办法问题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1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详见所附税率表一、二、三)对应的税率;公式2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税率表一、二、三略)
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能对其负担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是对取得应税收入的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其税款本应由个人负担。企业代纳税人负担的税款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不应记入“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等科目,而应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将记入“营业外支出”的代缴个人所得税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