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个人所得税
kb5fusy5flge,h6ffyw4receh,1rqw83z6jerzr,1p8jnoygf6w49,1srb0k1dfyd94,oyvohlex4t2y
实行工效挂钩的结余工资发放给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做补充养老保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1-01-24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实行工效挂钩的结余工资发放给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做补充养老保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99916日 国税函[1999615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邮电系统发放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 

吉地税个所函字[1999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省邮电系统将1998年实行工效挂钩以来形成的结余工资,以每人3000元的标准发放给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作为补充养老基金。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的规定,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征税办法为:

一、对在职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全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离退休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