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外地项目的印花税什么时间缴纳?现企业当地税务局要求按营业收入征缴,是否可以?我司是建筑企业,在外地有很多施工项目,请问外地项目的印花税、防洪保安基金应该在哪里缴纳,什么时间缴纳?现企业当地税务局要求按营业收入征缴,当然已缴纳部分外地项目凭完税证明可抵扣,未缴纳部分外地税务局有的可能要等到工程结算时征缴,但是如果在企业当地税务局缴纳后,外地税务局再要求继续征缴,怎么处理?是否可以企业当地税务局按当地施工项目的收入征缴,外地项目以后进行年度清算?
答:①印花税的纳税时间
印花税在应税凭证的书立或领受时缴纳。具体地说,合同在签订时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在立据时缴纳;营业帐簿在启用时缴纳;权利、许可证照在领取时缴纳。在国外签订的合同,可带回国时缴纳。
②印花税的纳税地点,行为发生时的地点即为印花税的纳税地点。
关于印花税的纳税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用时贴花”的规定,行为发生时的地点即为印花税的纳税地点。对一个纳税单位地跨两个以上市、县行政区的,其营业帐簿应纳的印花税,由帐簿启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③企业外地项目的当地税务局要求按营业收入征缴,属于核定征收印花税,应由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是否核定征收。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指出,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国税函[2004]150号文件指出,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国税函[2004]150号文件指出,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④如果是印花税,企业当地税务局缴纳后,外地税务局再要求继续征缴,提供企业当地税务局缴纳后的完税凭证。
⑤从事施工和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必须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到工程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按规定在工程所在地只申报缴纳(扣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其他地方税收应回机构所在地缴纳;对未开具《外出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工程所在地地税机关一律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业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⑥防洪保安基金属于当地规定,按当地规定执行。
参考福建省的规定:《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缴纳印花税地点的通知》:“近接部分地方反映,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外出经营时,经营地的地税机关也要求其缴纳印花税,造成纳税人重复纳税问题。对此,经研究决定,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做明确规定前,我省范围内实行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所应缴纳的印花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征收。企业外出经营时,应出具主管地税机关确认的《印花税核定通知书》;对不能出具《印花税核定通知书》或不属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可按规定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