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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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化妆品类税目有哪些变化,征收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文件依据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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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化妆品类税目有哪些变化,征收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文件依据是什么?  
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化妆品类征收的具体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 号)
以下条款有效:
   “三、关于取消税目
   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十二、关于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
   “八、化妆品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征收范围另行制定。”
   二、新消费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上规定纳入了条例。即: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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