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从工资储备中为职工交纳补充养老保险,是否可以不列入工资计划,不交纳个人所得税?
答:财税字[1997]144号文件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财税字[1997]144号文件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从工资储备中为职工交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应并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1999]615号补充养老保险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对在职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全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离退休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