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是如何规定的?
问:我厂是生产应税消费品——化妆品的企业,经常遇到使用组成计税价格的问题,但组成计税价格种别较多,如何确定哪一种,怎样核算,请详细介绍,谢谢。
答:消费税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征收方法。显然,两种征收方法的计税依据是不同的。
生产的化妆品属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的范畴。因为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所以在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时,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一般有三种情况:
1.自产自用的消费品
自产自用的消费品,纳税人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所谓“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公式中“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应税消费品——化妆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为5%。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时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所谓“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在确定计税销售额时,还应该注意:
(1)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混合收取时,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先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计税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计税销售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连同包装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因逾期末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已收取一年以上押金的,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