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住宅“拆一还一”无差价的,是否缴纳契税?
某镇居民以其临街住宅(平房)住宅与开发商交换房屋,开发商拆迁其住宅之后给其新建的同位置同面积(一层)楼房,双方互相不找差价因此没有商议和确定房屋价格,原来的住宅(平房)为普通住宅,现在的楼房被确定为商用,问该居民该如何缴纳契税?
答:按照税法规定,面积之内的拆一还一不征税;超过面积部分征税。
虽然是按照面积,但是既然双方约定了按面积补偿,实质上是认同双方交换的房屋价值是相等的,所以既然没有差价,就无须对原住户征收契税。
税法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