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说明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纳税调整?
第一,企业基本情况。
A公司系韩国B公司在M市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产品是专门用于羊毛包装的塑料编织袋。A公司1995年下半年投产,当年盈利。因开业不足半年,获利年度转为从1996年计算。1996年A公司亏损10万元,其1997年的销售额与1996年持平,但亏损额达到150万元。
第二,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A公司是韩国B公司的在华全资子公司,A公司的全部产品都销售给B公司,再由B公司对外销售。B公司同时还向A公司收取销售佣金,1997年为30万元。另外,A公司1997年还向B公司支付了45万元的修理费用。
第三,案件调查与分析。
税务局通过对A公司的实地考察和有关账户、合同的审阅,发现如下疑点:
(1)A公司1997年的产品售价低于1996年的价格,而支付给韩国B公司的佣金比例达到了销售额的7.8%。税务审计人员掌握的资料显示,国际上的支付比例按惯例为5%;
(2)A公司账面1997年列示的修理费用达到90万元,收款人为B公司和另一家韩国公司C,其中B公司获得45万元。
税务局按转让定价的一般情况从关联交易的销售价格入手进行调查,结果发现,1997年A公司产品的价格下跌是由于国际羊毛主产地羊毛产量下降,羊毛包装袋需求因此趋淡,从而A公司被迫降价所导致的。税务局从其他生产相同产品的厂家获得的价格信息也证实了上述情况。对比A公司对B公司的销售价格和B公司的再销售价格,后者的加价率仅为1.5%~2.5%。A公司的材料是从国内非关联方采购的。
综合来看,A公司和B公司利用产品购销价格进行转让定价操作的可能性不大。
税务局转而对A公司向B公司支付的销售佣金进行分析,结果发现其合理性值得怀疑。A公司对此的解释是:韩国B公司的大部分人员都长驻M市,因此花费较高。税务局对该解释不予认可,主张按5%的国际平均水平调整佣金,即应调增A公司1997年应税所得额10万元。
税务局认为A公司支付给B公司的修理费也不合理。因为修理合同是A、B会同C公司签订的,根据合同的内容,C公司于1997年派技术人员驻A公司,为A公司提供修理服务;B公司在这里仅仅起到A公司和C公司之间签订合同的“桥梁”作用,因此,1997年A公司以“修理费”的名义支付给B公司的45万元是没有道理的,所以应调增A公司当年应税所得额45万元。
第四,调整方案。
税务局根据上述的调查结果,决定A公司1997年支付给其关联公司韩国B的劳务费用中的不合理部分不能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并且调增1997年应纳税所得额55万元,A公司1997年的亏损额由原来的150万元下降为95万元。
第五,案例评述。
(1)内部劳务收费是转让定价领域中相当复杂的问题,特别是与特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相联系的服务收费以及管理服务的收费更是如此。由于这种交易一般难以找到可比非受控交易和难以确定这种交易的成本与收益,从而使得内部服务的价格有相当大的弹性,正常交易原则的运用受到相当大的限制。对这类交易转让定价审计的突破口在于分析该服务在接受者经营中的功能:是日常性的还是特别提供的;是与特定产品、特定资产相联系还是普遍服务于多种产品或资产;这种服务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是必须的还是可选择的;等等。这样的分析在于确定该服务是垄断排他的还是具有竞争性的,是否带有其他目的(技术保密、管理控制等),是按成本计价还是应有一定的利润加成。
(2)就本案而言,B公司向A公司收取佣金的理由是否充足也值得怀疑。因为从案情上看,B公司是一个再销售商,它从A公司购买产品后又加价出售,并不为A公司提供销售的代理或其他中介服务。由此来看,B公司向A公司收取销售佣金似乎并不合理。也就是说,按销售额5%的标准在税前扣除佣金也不合适,最关键一点是B公司并没有为A公司提供中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