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两个企业同为某集团下的子公司,B有一处房产,租给A无偿使用。他们之间有租房协议,也标明是无偿使用。请问这种情况下,B是否应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这种情况属于特别纳税调整,我们作为中介是否有权调整?调整的依据是什么?相关的文件是哪个?
答:1、对纳税单位或个人无偿使用其他个人房产从事生产经营的,分情况掌握执行:对私营及私营以上企业,无偿使用股东个人的房产,视为自用房产,由实际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使用股东以外个人的房产,视为租赁行为,按照租金标准向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核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2、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按独立纳税人的交易原则。
独立纳税人应按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3、纳税人向其关联企业出租房屋,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租赁房屋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或收取的租金明显低于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房屋租金标准以及不收取租金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核定其应纳税额。
1)参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予以调整;
2)参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予以调整;
3)按照不低于依房产原值计算的税额缴纳城市房地产税。
4、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的特别纳税调整,中机构不能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
5、税务师事务所主要是接受企业委托出具业务鉴证报告。
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接受涉税鉴证业务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
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盖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9]149号):“为完善注册税务师执业规范体系,明确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的业务标准,保障涉税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收专业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税务总局制定了《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现予发布,自
附件:1.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略)
2.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