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房转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住房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应注意事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时,扣除项目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地价款,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此外还要注意,对取得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这就需要纳税人保管好旧房交易的相关凭证,并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