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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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土地增值税有哪些规定?
发布时间:201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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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土地增值税有哪些规定?

答:(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开发销售安居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安居房是指原产权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的住房,以及市(区)住宅管理部门直接发售的各类政策性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经济适用房。

(三)将购买的房地产再转让的减免规定:1.个人将购买的普通标准住宅再转让的,免征土地增值税。2.个人转让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凡居住超过五年以上的(含五年)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不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也免征土地增值税。

(六)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七)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八)对于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减免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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