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契税纳税人及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财税[2000]14号文件规定: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再转让,需由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者补缴土地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并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契税纳税人及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财税[2000]14号文件规定: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再转让,需由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者补缴土地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并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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