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业税:收到预收租金的当天承担纳税义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应该说明的是,纳税人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应同时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比如,甲公司与乙公司2011年2月1日签订了一份车位租赁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租用乙公司闲置车位3个,租期为5年。为防止中途有变乙公司利益损失,乙公司一次性收取了5年的租金150000元。则乙公司一次性收取的5年租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当天,并应于次月征期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同时申报。应纳营业税=150000x5%’=7500(元),应纳城建税=7500x7%=525(元),应纳教育费附加=7500x3%=225(元)。
二、企业所得税:预收跨年度租金可分期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按照此原则规定,即使企业提前收到租金收入的,只要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应付租金日期未到,也不确认收到当期的收入。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J79号)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该规定执行。
比如,A公司将一幢厂房对外出租,出租期限为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约定年租金在2011年4月份一次性收取24万元。则A公司2011年度收取的24万元租金可以不全部确认为当年度收入,可只就其中的18万元确认为当年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房产税:预收房租应一次性申报纳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
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对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作出规定,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预收的房屋租金收入,应以实际收取的租金作为房产税计税依据。
比如,20IO年1月1日,某企业将其闲置的仓库出租给个体户王某使用,租赁期为两年,租期
为2010年1月1日-2011年l2月31日,月租金5 000元,两年租金一次性支付。2010年1月5日,该企业收到王某所交房租120 000兀。则该企业预收的120 000元租金收入应在出租房屋的次月起全额计算房产税,应纳房产税=120 000x12%=14 400(元)。
四、个人所得税:预收租金按月计算纳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人为一次。从上述规定可看出,个人出租财产一次收取数月租金的,应先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按月分摊预收的租金,然后计算每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比如,陈某2011年1月1日将自有住房对外出租,租期一年,王某一次性收取全年租金收入24 000元,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则陈某2011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租金收入=24 000÷12=2 000(元);
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 000-800) x100/o=120(元);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20x24=2 880(元)。
五、印花税:按预收租金一次性缴纳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应当在合同签订时按租赁金额的干分之一贴花。因此,一次性签订多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应按租金一次性缴纳印花税。
比如.A公司与B公司于2011年3月20日-次性签订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注明租赁金额180 000元,则A公司与 B公司应按三年租金一次性缴纳印花税为:180 000 xl%o =1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