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全文废止]国税函[2005]319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2号),该文失效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第二条规定: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