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此次新个人所得税法中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相关规定不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也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具体来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由于新税法的施行时间是在年度中间的9月1日,年终汇算清缴时涉及分段计算应纳税额的问题,需要分步进行:①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②然后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③再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④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是比照此计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来说:
如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新老税法相关规定计算出2011年度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5000元(其中,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本人的减除费用标准为,前8个月按老税法2000元/月计算,后4个月按新税法3500元/月计算),则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25000×20%-1250)×8/12=2500元
后4个月应纳税额=(25000×10%-750)×4/12=583.33元
全年应纳税额=2500+583.33=3083.33元
如果按照老税法计算,投资者本人需缴纳个人所得税5050元,即全年应纳税额=[(25000+(3500-2000)×4]×30%-4250=5050元。因此,新税法实施,实际上为投资者本人节省1966.67元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年的生产经营所得,2012年及以后则按照修改后的税法统一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