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国税发[1998]101号文件“企业为外籍雇员支付的境外保险费,对其中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报经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所应纳税所得额。”的此项规定已废止,请问现行政策,上述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的外籍雇员境外保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国税发[1998]101号文件废止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缴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外籍雇员按照财税[2006]10号文件规定执行。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国税发[1998]101号文件废止后,企业为外籍雇员支付的境外保险费需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