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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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如何缴税?
发布时间:2012-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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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包括中国居民和外籍人员)购买中国居民企业发行的A股、B股和海外股,股息所得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股票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一、股息所得:

 对于个人所取得的股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股息所得应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2、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税率: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八条第七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个人股东从企业取得分配的税后利润,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每次收入额缴纳20%的所得税。但在实践中因为取得股息的对象是外籍个人还是中国居民以及股票的种类等不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若干文件对于详细情形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予以明确,具体如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1994]440号)规定,关于《企业到境外上市工作经验座谈会会议纪要》中提出的H股、B股的股利分配继续免缴个人所得税问题,我局曾以国税发[1993]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明确: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仍按此文执行。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文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请视具体情况按上述文件分别进行税务处理。

二、股权转让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避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1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转让上市股票取得的所得目前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自20101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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