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租赁后签订物业管理费合同,其中有部分物业费合同是单独签订的,此种合同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还有一种物业费内容在租赁合同中体现,比如合同中会出现租金2000元,物业费200元,这个200元是否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的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账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立合同人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因此,单独的物业管理合同不是印花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同一份合同中既包含物业管理又包含房产租赁内容的,应当按租金金额的0.1%缴纳:“城财产租赁合同”税目的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