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有关清算企业所得税处理的规定,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企业注销进行清算时,要对厂房、设备按照可变现价值计价,并就可变现价值同计税基础的差额,确定为清算所得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有关清算企业所得税处理的规定,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企业注销进行清算时,要对厂房、设备按照可变现价值计价,并就可变现价值同计税基础的差额,确定为清算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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