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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订酒店会议室及住房是否属于会议展览服务
发布时间:201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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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公司需经常组织客户参加医学推广会议,有本地也有外地,因此找了一些旅行社帮忙进行会议酒店及住宿安排。之前旅行社是开具营业税服务业发票,内容为会议费。在“营改增”的现代服务业里面,有一项会议展览服务,现旅行社接到税务局通知,会议费改开增值税发票,如开营业税只能开团费。请问我公司的服务项目是否属于应开增值税发票的会议展览服务?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三)文化创意服务。
  5.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服务业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一)代理业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四)旅游业
  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旅行社举办会议,属于提供“会议展览服务”,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旅行社应缴纳增值税。发票内容通常开具为会议费。
  旅行社为贵公司安排会议酒店及住宿,并不举办会议,则不属于提供“会议展览服务”。依据贵公司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具体确定其为贵公司提供代理业还是旅游业劳务。该项劳务不属于应缴纳增值税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应缴纳营业税。此种情形,旅行社应开具营业税发票,由于旅行社并不是举办会议,发票内容不能填列“会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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