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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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商品房转自用应缴房产税
发布时间:2012-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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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企业为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20125月将自行开发的商品房一楼作为其售楼处,并已搬入使用。企业财务人员来电咨询,该商品房是将来要出售的开发产品,其暂时转为自用的部分,不属于该公司的固定资产,因此该部分自用商品房是否与企业空置的其他商品房一样不用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也就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该通知第二条第四款同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因此,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空置商品房转为自用的,应当在其将商品房转为自用的次月起,按规定计算缴纳房产税。企业空置的其他商品房,在售出前,作为企业的开发产品,不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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