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税[2009]105号文件规定,转制文化企业享受优惠条件之一为:"文化企业"具体范围符合《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附件规定。同时10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问:此处,"文化企业"应理解为转制前文化企业,还是应理解为转制后文化企业?
答:经咨询宣传部门,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 号)文件规定的转制文化企业优惠的企业,其转制前后的经营范围都必须符合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的文化企业的范围。
答:经咨询宣传部门,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 号)文件规定的转制文化企业优惠的企业,其转制前后的经营范围都必须符合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的文化企业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