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规定,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净值。转让人就同一技术的使用权向多个受让人重复进行转让的,是否在每次转让时按无形资产净值计算转让成本?
答:除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因此,转让人就同一技术的使用权向多个受让人进行转让的,不得重复计算相关成本在税前扣除。
企业不能准确计算所转让技术成本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另需注意的是,技术转让取得的所得必须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文件的规定,才能享受相应的所得税优惠。
答:除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因此,转让人就同一技术的使用权向多个受让人进行转让的,不得重复计算相关成本在税前扣除。
企业不能准确计算所转让技术成本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另需注意的是,技术转让取得的所得必须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文件的规定,才能享受相应的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