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针对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若干企业重组行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了规定,2010年7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以2010年第4号公告的形式,发布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对企业重组行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作了进一步详细的解释。
关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吸收合并,合并企业如何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可有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止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进一步规定:《通知》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在确定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时,要注意的几个要素是:要获得被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
截止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是唯一的,不是变动的,合并业务发生当年之后,再有更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也不影响之前国债利率的确定;计算得到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不是一次性的,而是每年都有的,但是最长年限应是被合并企业未弥补亏损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
现举例解释特殊性税务处理下吸收合并如何进行亏损弥补:
假设A公司2012年吸收合并B公司,合并前B公司账面净资产为300万元,允许税前弥补而尚未弥补的亏损为1850万元。经中介机构评估后B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4200万元。合并后当年2012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为5%,亏损弥补计算如下表:(单位:万元)
吸收合并特殊性税务处理亏损弥补例解
年度 |
尚未弥补 的亏损 |
合并后应纳 税所得额 |
尚在5年弥补期 限内的亏损合计 |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 的被合并企业亏损 的限额(注1) |
税法可弥补 亏损(注2) |
税法弥补后在5年弥补期限内的剩余亏损合计(注3) |
2007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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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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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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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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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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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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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0 |
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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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
1700 |
210 |
210 |
1640 |
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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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1400 |
210 |
200 |
1400 |
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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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
400 |
210 |
210 |
400 |
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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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
100 |
210 |
210 |
100 |
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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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
0 |
210 |
100 |
0 |
注1: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合并时净资产公允价值4200万×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5%=210;
注2:税法可弥补亏损,按照上年末“税法弥补后在5年弥补期限内的剩余亏损合计”、本年“合并后应纳税所得额”与本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限额”孰低确定,最低值为负数则税法可弥补亏损为零;
注3:税法弥补后在5年弥补期限内的剩余亏损合计,按照上年末“税法弥补后在5年弥补期限内的剩余亏损合计”减去本年“税法可弥补亏损”所得金额与本年末“尚在5年弥补期限内的亏损合计”孰低确定,比如2013年,上年末“税法弥补后在5年弥补期限内的剩余亏损合计”减去本年“税法可弥补亏损”=1640-200=1440,本年末“尚在5年弥补期限内的亏损合计”1400,则2013年末“税法弥补后在5年弥补期限内的剩余亏损合计”为1400。
上述举例未考虑合并企业在合并前也有亏损的情况,如果实际情况是合并企业在合并前有尚未弥补的亏损,则合并企业的亏损先按照正常情况弥补,然后,再按照上例计算如何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