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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饲料 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发布时间:201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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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从事饲料生产、批发和零售业务,最近根据市场需求,研究开发出一种专门用于饲养宠物的饲料。请问,宠物饲料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饲料产品要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吗?

山西省国税局12366答:你公司销售的宠物饲料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应按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其他符合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要享受免税政策,需要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不需要到税务机关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12号)规定,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适用的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第一条规定,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级国税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第二条规定,饲料生产企业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将免税收入如实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第129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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