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印花税
1xpdcw6mg83s4,1aoz1pz7gghzo,lf5tta26wrza,1j7v8epafptdk
“甲供材”是否并入建筑合同金额计缴印花税
发布时间:2014-05-29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中规定,施工所使用的钢筋、水泥等主要材料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采购,所签订的合同金额不含此部分“甲供材”。那么,这部分“甲供材”要并入合同收入作为计算缴纳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吗?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印花税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根据应纳税凭证性质的不同,印花税分别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的3‰计贴印花。

    “甲供材”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有专门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如果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未载明“甲供材”金额,甲供材仍要并入建筑业营业额一并计缴营业税。但印花税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计算征缴印花税时,这部分通常不需要计算贴花。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