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家房地产公司,2011年和2012年与一家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资金拆借协议,资产管理公司将3000万元资金有偿借给我公司使用,我公司按照约定偿付了本金和利息。请问,企业间拆借资金的利息支出能否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你们公司之间拆借资金的利息支出,由于无法取得金融机构收取利息的证明,不能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直接扣除。拆借资金的利息支出应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