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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盼售后回租细则出台
发布时间:201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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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售后回租在我国融资租赁业务总量中所占比重在60%以上。
    其在欧美等经济发达国家,也是融资租赁业三大传统业务之一。
    2013年8月1日,财税〔2013〕37号文即《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了“本金开票”。这似乎要将售后回租“斩立决”。一时间,融资租赁企业仿佛陷入了前所未有的绝境中。
    就在融资租赁业的迷茫时刻,2013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这再次点燃了融资租赁企业售后回租的希望。
        然而售后回租业务要真正落实,106号文似乎还是缺少相关政策的指引。
    售后回租业务通常分两个步骤。第一步,承租人将自有资产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并收取价款。第二步,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用资产的租金(包含价款和利息)。下面笔者分别就承租人和融资租赁公司的现有税收政策进行解析。
    
承租人的税收政策
    依据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虽然规定要求,融资租赁企业收取租金中的本金需要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才能进行抵扣。但是106号文并没有明确承租方开具什    么样的发票。这使得广大承租人和融资租赁公司也很困惑。对此,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在《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的营改增指引》中进行了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应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非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开具发票。而安徽省国税局在其网站的咨询问答中,则明确要求承租人按照0%开具普通发票。
    同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出租人的税收政策
    融资租赁公司收取的租金中包括本金和利息等。依据106号文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但106号文并没有明确本金如何开具普通发票。对此,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在《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的营改增指引》中进行了明确: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应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按照多少税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则无法找到政策依据。因此,有    的融资租赁公司仅就收取的利息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金部分不开具普通发票,仅仅开具收据。
    106号文还进行了明确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未来售后回租税收政策能否得到规范执行,则期待税务部门统一的政策解释。也只有将税收政策的解释权统一在政策的制定者手中,才能有效防止不入腰包的“隐性腐败”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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