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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可继续享受下岗再就业优惠
发布时间:201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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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点地区某下岗工人于2011年1月开了一家搬运服务部,原先一直享受税收优惠,“营改增”后,是否能继续享受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试点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当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享受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试点纳税人,是指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服务(除广告服务外)的试点纳税人。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试点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因此,该下岗工人经营的搬迁服务部,在“营改增”试点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可以继续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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