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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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处理总结和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201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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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政策性搬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⑴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⑵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⑷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⑸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的企业,搬迁收入与支出如何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一方面,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

 

⑴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⑵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⑶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⑷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⑸其他补偿收入。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搬迁补偿收入不仅来源于政府,而且也来源于政府之外的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如保险公司对投保的搬迁资产给予的保险赔偿等。另一方面,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比如因搬迁变卖一些没有使用价值的机器设备所取得的残值收入。但是,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一方面,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另一方面,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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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的企业搬迁资产如何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规定,企业搬迁的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4、政策性搬迁采取土地置换方式的,换取的土地使用权如何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规定,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

 

5、政策性搬迁期间发生的资产购置支出,可否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规定,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在搬迁期间,新购置的资产能否计提折旧或摊销额,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资产折旧、摊销的规定执行。

 

6、如何确定搬迁完成年度,视同完成搬迁如何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一是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二是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要确认搬迁完成年度,首先要确定搬迁开始年度。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征用企业房产的,应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期限等事项,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因此,在税收征管实践中,搬迁开始年度应按照搬迁协议或搬迁决定规定的搬迁开始日期所属的纳税年度计算。

 

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

 

一是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二是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此处所讲的规划搬迁前年度应指搬迁开始年度的前一个纳税年度。

 

7、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如何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规定,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

 

8、什么是政策性搬迁损失,其如何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规定,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

 

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一是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二是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损失时,应附报以下资料:

 

⑴《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⑵搬迁收入的会计核算账页及有效凭证;

 

⑶搬迁支出的会计核算账页及有效凭证;

 

⑷搬迁资产处置支出已履行专项申报手续的,提供《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搬迁资产处置支出未履行专项申报手续的,应按照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提供报损明细资料;

 

⑸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9、搬迁前发生的亏损,如何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10、符合根据《管理办法》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的企业,在搬迁开始年度应履行哪些手续?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

 

⑴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⑵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⑶拆迁补偿协议;

 

⑷资产处置计划;

 

⑸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此外,根据省局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有关规定,涉及政策性搬迁的企业,还应在搬迁开始年度附报《企业所得税收入递延项目申报表》(以后省局有新要求的,按新要求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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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搬迁企业履行上述义务的时间是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31日前,上述时间不一定等同于实际收到搬迁补偿款的年度。

 

11、搬迁完成年度,企业搬迁损益如何申报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规定,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企业未按照税收规定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期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12、新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办法与原118号文件如何衔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规定,本办法自2012101日起施行。企业在本办法生效前尚未完成搬迁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搬迁事项,一律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生效年度以前已经完成搬迁且已按原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

 

13、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如何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规定,本办法未规定的企业搬迁税务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由于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不属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规定的搬迁事项,只能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简而言之,企业取得的非政策性搬迁收入应计入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的支出准予按照税收规定扣除。

 

 

 

四大税务风险,企业要防范

  

  118号文件全文不过800来字,以国税函的形式发布,规定相对简单原则;而办法全文超过2500字,以非常正式的公告形式发布,规定很细致,内容非常丰富。

  

  在普林税务师事务所业务总监熊国军看来,政策条文的详细程度是把“双刃剑”:简单原则虽然不利于企业理解和执行政策,但由于相对宽松,企业在税务处理上有一定的弹性空间;而细致明确虽然有利于企业理解和执行政策,但由于相对严格,企业若不注意很容易引发税务风险。他提醒企业,在理解执行办法时应该注意防范以下四个方面的税务风险。

  

第一,准确理解政策性搬迁的概念,避免与商业性搬迁混淆。熊国军认为,办法与118号文件相比,最大的变化就在于办法对政策性搬迁概念和内容作了明确,并对企业报送资料作出严格规定。其主旨就是要严格区分政策性搬迁和商业性搬迁,防止企业混淆搬迁性质逃避纳税义务。因此,他建议符合政策性搬迁规定的企业,要及时收集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资产处置计划和拆迁补偿协议等相关资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税务机关备案,防止因材料不足或误期而不被税务机关认可。

  

第二,单独建账核算搬迁业务,防止“混账”。办法第四条专门规定,企业必须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熊国军提醒企业,这一条对企业财务核算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企业须认真做账,严格区分企业搬迁业务与日常业务,防止这两种业务的账目混淆不清。

  

第三,注意政策适用范围,避免自作主张。办法虽然内容丰富,规定详细,但企业在搬迁中遇到的情况千差万别,未尽事宜在所难免。对此,办法明确要求企业对未规定的搬迁税务事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熊国军表示,企业理解这一点很重要,并应自觉严格按照规定行事。否则,如果企业对未列举的税务事项擅自适用这项特定政策,可能会给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搬迁完成后的所得税清算带来税务风险。

  

第四,注意新老政策衔接,不翻旧账。办法规定今年101日为其生效起始日期,因此企业在这一天前尚未完成搬迁的,不管完成了多少搬迁任务,一律按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前已经完成搬迁且已按原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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