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印花税
1j7v8epafptdk,c1ncv8sl6uiu
以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是否缴纳印花税
发布时间:2014-10-30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我公司以在建工程投资设立另一全资公司,在建工程未办理产权证,请问,该投资是否应按产权转让合同缴纳印花税?谢谢。

 

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1988]255)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

 

对于以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是否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相关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我们认为,借鉴财税[2003]16号文中的规定,贵公司将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根据投资协议等可以界定为实质上发生了产权的转让行为,应该按“产权转让合同”缴纳印花税。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