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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沪港通”税收政策
发布时间:201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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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沪港通正式启动时间为20141117日。为明确沪港通试点相关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141117日正式施行。《通知》规定了内地和香港投资者上市股票转让差价所得、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所得税问题,内地和香港投资者买卖股票的营业税问题,内地和香港投资者转让股票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

一、何为沪港通

沪港通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沪股通,是指香港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交所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是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沪港通是加强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联系、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有益尝试,是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

沪港通的制度要点包括:1.相关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互为结算参与人,分别在对方开立证券账户,依法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境内投资者不登记于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而是通过中国结算享有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实际权益;同样,香港市场投资者也不登记于上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而是通过香港结算享有上交所上市股票的实际权益。3.投资标的。试点初期,沪股通的股票范围是上交所上证180指数、上证380指数的成份股,以及同时在上交所、香港联交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港股通的股票范围是香港联交所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和同时在香港联交所、上交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4.实行投资额度管理。试点初期,沪股通总额度为3000亿元人民币,每日额度为130亿元人民币;港股通总额度为2500亿元人民币,每日额度为105亿元人民币。5.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试点初期,参与港股通的境内投资者限于机构投资者以及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对参与沪股通的香港投资者不设准入条件。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梳理 内地投资者香港市场投资者

(包括个人和企业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企业投资者所得税

(股票转让差价所得)

20141117日起至20171116日止,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41117日起,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所得税

(股票股息红利所得)

H股:由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H股:由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内地个人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

H股: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H股:由非H股上市公司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非H股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部分,可于内地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依法申请税收抵免。

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可以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营业税

(股票转让差价收入)

按现行政策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参见财税[2009]111号)按现行政策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参见财税[2009]111号)自20141117日起,暂免征收营业税。印花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港股通印花税由中国结算代收后转交香港结算或香港联交所后,上缴税务机关。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港股通印花税由中国结算代收后转交香港结算或香港联交所后,上缴税务机关。自20141117日起,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上交所上市A股,按内地现行税制规定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沪股通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由香港结算代收后转交中国结算后,上缴税务机关。三、政策解读

由于沪港通涉及内地与香港企业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涉及股票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等不同所得来源,涉及现行内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以及《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等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首先对上述现行政策进行如下整理:

(一)国内法现行税收政策

个人投资者企业投资者所得税

(股票转让差价所得)

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9]167号)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所得税

(股票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12]85号)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营业税

(股票转让差价收入)

对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9]111号)个体工商户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9]111号)印花税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4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3‰调整为1‰。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二)内地和香港地区的税收安排

中国投资者取得香港上市公司相关所得中国投资者取得香港上市公司相关所得股息所得中国投资者应当在香港缴纳股息预提所得税,且当中国投资者持有香港公司股权25%以上的,香港政府的征税税率为5%;持股不超过25%的,香港政府的征税税率为10%。如果中国投资者在香港设有常设机构,且通过该常设机构获得了香港公司的股息收入,则该部分股息收入应当归入中国投资者在香港的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香港政府应当按照营业利润条款进行征税。

中国投资者获得的股息收入应当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中国投资者可以申请在香港的预提所得税在境内抵免。

香港投资者应当在中国缴纳股息预提所得税,且当香港投资者持有中国公司股权25%以上的,中国政府的征税税率为5%;持股不超过25%的,中国政府的征税税率为10%。如果香港投资者在中国设有常设机构,且通过该常设机构获得了中国公司的股息收入,则该部分股息收入应当归入香港投资者在中国的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中国政府应当按照营业利润条款进行征税。

根据香港地区的税法规定,仅对来源于香港的收入征收利得税,对香港投资者取得的来源于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息不征税。

转让股票差价

所得

中国投资者在转让香港公司股票之前十二个月内曾直接或间接持有香港公司25%以上股权的,中国投资者应当在香港缴税,税率根据香港税法确定。中国投资者在转让香港公司股票之前曾持有香港公司股权一直不足25%的,香港政府不得对中国投资者征税。

如果香港公司的财产主要直接或间接由香港的不动产组成的,香港政府有权征税。

中国投资者通过在香港设立的常设机构持有香港公司股票并转让的,该部分转让价差收入应当归入中国投资者在香港的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香港政府有权按照营业利润条款对常设机构征税。

中国投资者获得的转让差价收入应当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中国投资者可以申请在香港缴纳的税款在境内抵免。

香港投资者在转让中国公司股票之前十二个月内曾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公司25%以上股权的,香港投资者应当在中国缴税,税率根据中国税法确定。香港投资者在转让中国公司股票之前曾持有中国公司股权一直不足25%的,中国政府不得对香港投资者征税。

如果中国公司的财产主要直接或者间接由中国的不动产组成的,中国政府有权征税。

香港投资者通过在中国设立的常设机构持有中国公司股票并转让的,该部分转让价差收入应当归入香港投资者在中国的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中国政府有权按照营业利润条款对常设机构征税。

根据香港地区的税法规定,仅对来源于香港的收入征收利得税,对香港投资者取得的来源于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息不征税。

(三)政策分析解读

根据《通知》与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之间的比较分析,《通知》的主要内容部分承继了现行国内法和与香港地区税收安排的相关内容。并且考虑到税收公平与税收效率原则,总体上在现行税法框架内明确相关税收政策,同时根据税法授权在某些方面作出特殊政策安排。《通知》为支持沪港通试点的顺利开展,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遵照执行方面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另外除沪港通外,目前境外投资者已通过QFIIRQFII投资境内证券市场。按照现行税法规定,QFIIRQFII取得我国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的转让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考虑到QFIIRQFII和沪港通在交易性质和经济实质上的类似性,在税收政策方面宜通盘考虑,否则容易造成税收政策不公平,甚至引发避税问题。因此,在对沪港通机制下的香港市场投资者暂免征收股票转让差价所得税的同时,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QFII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QFIIRQFII取得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一并给予免税待遇。

四、展望

沪港通税制相关规定最终落实,免税力度远超市场预期。沪港通预期带来股市成交量提升,推高港股交投,将进一步推动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联系、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

另外,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是,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在2015年年底前,营改增将全面覆盖服务业。这意味着,至今尚未试点的金融业都将在未来一年内进行营改增。那么金融业营改增,对沪港通相关税收政策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根据相关行业营改增的相关过渡政策,预测金融业营改增后,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将按照相关营改增过渡政策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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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所得税问题

(一)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转让差价所得税。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1117日起至20171116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转让差价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税。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

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税。

1.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2.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公司应向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企业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3.内地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香港联交所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可依法申请税收抵免。

二、关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A股的所得税问题

1.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三、关于内地和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股票的营业税问题

1.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2.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按现行政策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

3.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按现行政策规定征免营业税。

四、关于内地和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转让股票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

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上交所上市A股,按照内地现行税制规定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可互相代收上述税款。

五、本通知自20141117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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