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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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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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的红利,应按规定确定各个投资者的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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