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以及第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因此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具体来说,纳税人应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事跨境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应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简易计税方式、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属于跨境服务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部分,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纳税人提供跨境应税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